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成为外观设计的优先基础吗?
因为每个国家都实行自己独立的专利制度,而且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先申请原则,即专利权授予第一个申请人,一个申请人很难在一个国家同时在其他国家提交申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883年签署的《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即如果一个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首次提出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就同一发明创造主题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后一申请的申请日可以不是实际申请日,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可以视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这不仅使得后一申请相对于第一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后一申请的实际申请日之前由他人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而且在此期间的公开也不会造成专利权无效,大大降低了专利权无效的风险。因为优先权关系到一件外观设计申请能否满足先申请原则和新颖性要求,什么样的申请才能享有优先权,尤其是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能否作为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基础,一直是业内争论的焦点。本文通过分析法律和条约对外观设计优先权的规定,其他国家和组织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以及发明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重叠的可能性,提出了将发明专利申请作为外观设计优先权基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