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子方式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为什么不能提交费用减免申请?

如果专利申请被减缓,建议专利由代理机构办理,需要写减缓申请。缓解应用程序如下

根据专利费减免措施

第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缓缴有关费用。

第三条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免:

1.申请费(包括出版印刷费和申请附加费不会减缓);

2.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年费(自专利权被授予之年起三年内);

4.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5.审查费。

第四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缓缴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的85%,发明专利申请的维持费和复审费的80%。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缓缴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的70%,发明专利申请的维持费和复审费的60%。

两个以上个人或者个人和单位同时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缓交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的70%和发明专利申请的维持费和复审费的60%。

两个以上* * *单位同时申请专利的,专利费用不予减缓。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可以请求缓缴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延期缴纳尚未到期的费用,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之日前两个半月提出延期缴纳费用的请求。

第六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费的,应当提交减费请求书,必要时应当附具相关证明文件。

减费请求书应当由所有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免的,应当在费用减免请求书中如实填写其年收入,必要时应当按照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其经济困难的证明。

两个以上个人* * *请求专利费用减免的,应当在费用减免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人年收入,必要时按照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出具的其经济困难的证明。

单位请求减缓专利费用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和单位* * *请求减缓专利费用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年收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注明请求减免专利费用的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政府组织,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此外,

办理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时,可以自己制作证明,到市知识产权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