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别人股份和给别人利润有什么区别?

A.给别人股份是公司的产权。对方成为股东,可以参与利润分配和经营决策。当然,他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必要的责任和义务。

和别人分享利润就是把你的一部分毛利或者净利润按比例和别人分享。比如有的公司给业务员提成,就是激励业务员的方式。当然,这样的话,公司没有利润,就没有股份,比较简单。与拥有股份的股东不同。

B.股东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按照其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享有所有者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对股东权利的高度概括。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投资受益权

又称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获得股息或投资利润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它是股东最重要的自身利益权利,也是股东基于其资格和地位所固有的权利。《公司法》第177条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剩余的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当然,股东能否拿到分红,还要看公司当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润,以及股东大会对分配的决议。因此,只有股东大会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股东才能享有取得股利的特定请求权或诉讼权。

2.转让股份或出资的权利

股东不得抽回出资或者股本,但可以通过转让转移风险。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对自由,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受到更多限制。

3.剩余财产分配权。

公司清算时,股东有权分配剩余财产。

4.选项。

(1)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却很模糊。《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大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应当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额。此外,《公司法》也没有其他关于股东认购新股的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采取了一种武断的立法态度,既不否认,也不承认。

5.股票交割请求权

公司有向股东交付股份的义务,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交付股份。我国《公司法》第136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份即正式交付给股东。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份。”

上述权利都是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从股东权利的分类上属于股东自利权。股东* * *利益权是相对于自益权而言的,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6.参与公司的管理权。

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参与管理是有限的。主要包括:

(1)重大问题决策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投资方案、增加注册资本、合并等。

(二)建议权或者质询权。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7.选择经理的权利

这是股东管理公司最实质性的权利。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股东通过选举董事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董事选举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的实质性权益。

8.知情权

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从而知道自己的权益有多大,知道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查阅公司其他重要文件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1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财务会计报告。然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原则和概括的范围也非常有限。

9、上诉权

当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政府主管部门和法院寻求救济。其中,股东诉讼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且最有效的手段。股东提起的权利诉讼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诉讼,一种是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股东的身份向公司或其他侵权人提起的诉讼。股东的这项权利可以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以由股东的同行行使。但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并未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等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也未规定股东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资格、诉讼条件、诉讼时效的规定也是空白,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导致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

派生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间接诉讼、二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拥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公司无力或缓慢向侵害人主张损害赔偿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西方国家已经广泛建立了。我国《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设立了这一制度,有待完善。

参考:/info/37/2007-6/1276775 . htm

C.股东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永远是相对的,股东有权利也有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1.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认缴出资后,有缴纳出资的义务。股东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资本充实的责任

为了防止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股东有资本充实的责任。这种责任可能表现在几个方面:

(1)不允许抽逃注册资本;

(2)公司成立后,股东有补足资本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出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一规定来看,股东因故未缴纳出资的,其余股东对该股东不能缴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是股东的外部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个规定是股东不足额出资要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履行义务。这是股东的内部责任。不履行义务的股东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义务的,其他股东有义务补足不履行义务股东的款项,使公司注册资本到位。

参考:/partner/gdyw.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