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法官为什么会有区别?

律师和法官为什么会有区别他们区别的原因是什么?有什么区别?能否通过机构改革减少或消除分歧?面对程序违法的审判,律师是配合审判还是起诉违法?面对司法权,律师是举报还是容忍?面对司法的失败和司法对司法宗旨的背离,律师只能悲愤还是反击?面对……也许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生态中,权力已经主导了任何有影响力的案件的审理。然而,任何有影响的案件背后,虽然实际上是权力引导的结果,但总会披上正义的外衣。毕竟这还是一个将“依法治国”停留在口号阶段的国家,司法或多或少会在形式上掩盖权力的内幕。贵阳“李庆红”等人涉黑案就是其中之一。不管我怎么评价,我都不会简单地把这个案件定义为司法机关主导的错案之一,而只是权力主导背后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

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冲突还是合作?是对话还是对抗?是交流还是邪恶?是举报还是容忍?配合审判还是保护法律?你是愿意被权力牵着鼻子走还是敢于揭露正义的内幕?是应该坚决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是牺牲被告人的部分利益来换取从轻处罚?是对法官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视而不见还是敢于举报法官的违法行为?这是很多律师的难题,也是困扰很多律师的问题,也是很多律师应付不来的话题。

2065 438+00 10月12日贵阳李庆红等人案庭审中,4名律师被法官开除,十几名律师相继被法官训诫。一瞬间,律师和法官的职业关系冲突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按说,律师和法官是法律职业中双向互动的法律主体。他们的价值取向和追求应该是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处理案件。而李庆红等人涉黑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法官转向检察院和公安,法院被迫走上梁山。在这里,审判前期,法官期望律师配合法庭,以便“顺利”完成审判。但是,为什么有的法官认为律师应该配合法院呢?在李案中,这是因为法官认为在自己的审判中几乎不存在无罪释放被告人的可能性,律师应该在罪行的轻重上有所作为,不应该在无罪辩护上“纠缠”。而李案正是律师所认为的不构成犯罪,法官不会无罪释放。这样律师和法官就有区别了。但既然有区别,法官就应该以程序正义追求审判公正和实体正义。然而,小河区法院一再固执地认为,律师认为为李辩护是“破坏性的”。这样,审判过程中的各种申诉和驳回申诉,很容易导致两者产生激烈的分歧,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

按说,法官本应感谢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质疑和质证,以便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也避免法官被控方的选择性指控所蒙蔽,导致误判。但是,在李案中,有许多法官和公诉人在同一个房间里,他们都在共同与律师打交道。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的职责已经丧失,变得和公诉、起诉一样了。这样,法官必然会认为律师通过指控法庭诉讼程序违反法律来制造麻烦,从而对律师产生一种后天的厌恶。那么,惩罚和驱逐律师的恶性事件必然会发生。

此外,还要探讨律师和法官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法官要求律师配合审理案件有没有不合理的依据?如果律师不配合,法官可以处罚或者开除律师吗?法官在审判中的职责到底是什么?律师的角色应该是什么?两者在案件审理上是否存在严重差异?法官是否先入为主地认为律师在审判案件中进行无罪辩护是不合理的?律师是否认为法官枉法,就一定会指控程序违法?这些问题是厘清律师和法官的四个区别必须面对和回应的焦点。

在我们的认知中,法官的职责是在审判的天平上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法官在判案之前,不应该偏袒任何一方,而应该不偏不倚,居中裁判。我们应该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凭借法律和良心对案件做出判决。法官的尊严还体现在他对案件结果的把握能力上,而不在于权力的干涉,案件的结果由他人决定,他充当的是权力的靶子。既然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然不能要求律师在审理中配合法庭,而应该要求律师依法办案。

律师的作用是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对质,使法官逐步明确案件事实,一步步接近真相,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律师是法官查明案情的有效提问者,也是防止法官错案的最佳制止者。律师们认为法官应该以曲解法律为由提起诉讼。虽然申诉可能得不到答复,但不能放弃行使程序性权利。哪怕有一丝期待,律师也要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保证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但是,在一些控辩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案件中,法官无法控制审判程序的公正审判。当程序正义得不到保障时,律师是否可以指责法官偏袒控方,并以此为由拒绝辩护?这种情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时有发生。以李庆红案为例,多名律师质疑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级违法。本案不应由小河区法院审理,而应由贵阳中院审理。在这里,第一个分歧出现在律师和法官之间。这种分歧是程序正义的先决条件。没有合法的审判水平,就没有实体正义。在此基础上,很多律师纷纷投诉,但法官就是不理会。因此,法官也给了几名律师纪律处分。这给我们传递了一个信号,就是法官违法后,如何让律师尊重法庭程序?一场非法的法庭审判如何能争取实质上的正义?因为,法官首先要以自己的权威保证审判的程序正义,然后才能要求律师尊重审判秩序。如果审判程序首先违法,律师的申诉在于保证程序公正,而不是无理取闹。微博能否“直播”庭审的争论也对外公布。法官期望审判不被理会,他可以安心审判,而律师则认为应该向全世界公布非法审判,以遏制非法审判的继续。这是李庆红等人关于黑社会案的第二次分歧。表面上看,这种分歧在于对法律的理解偏差,是服从权力还是依法办案。按照公开审判的原则,为什么律师不能对外广播信息,连同记者、外人都能听到的案件?如果律师播报的信息有夸大或误导的成分,法院完全可以处罚。而律师微博“直播”的庭审信息只是记录了庭审的大概情况,可以完全等同于庭审经历。据此,不应限制,但小河区法院仍采取限制措施。出现这样的分歧,不是因为观念的不同,而是司法机关受制于权力后,总是害怕被人抓住把柄。

再者,除了个别对法律的误解,律师与法官的分歧更多地集中在司法受制于权力、司法不司法、司法背离司法宗旨而导致的“制度羞辱”上。于是,律师追求正义与法官受制于权力的司法不公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如何冷静下来调解律师和法官的分歧,恰当的地方是正义成为真正的正义,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案件的结果可以由法官决定,外界不能或者不可能干预案件。“领导干预案件很正常”的说辞,完全是司法机关愿意染指权力的证据。律师面对公正的司法审判,为什么可以无端或无缘无故指责司法不公?当然,我们不排除个别律师通过疏通关系来寻找解决案件的其他途径,但在很多律师看来,能遇到一个讲法律、懂道理、会办案的好法官是幸运的。

最后,我们分析律师和法官的差异,当然是希望在调和两者差异的同时,找到他们* * *相同的价值取向和职业追求。他们站在同一法律起跑线上,一方主导案件结果,另一方帮助当事人处理法律纠纷。其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还当事人一个公正的结果。法官通过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律师通过程序事务协助当事人实现案件的公正结果。在“两方建设”的框架下,律师要依法办案,不得做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事情,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法官也是依法审理案件,绝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他公平对待每一方当事人,充分保障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案件的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这是律师和法官的正常关系。虽然很理想化,但却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虽然它有超越的意义,但它是我们应该追求的理想形态的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