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流程是怎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填写表格和其他材料
填写《股权质押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许可证复印件、质押合同、质权人和出质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提交现场材料
带上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在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
4.收到股权质押通知
承兑后取得的股权质押通知书。登记申请材料受理后,请按照工作人员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楼发证窗口领取《股权质押通知书》。
扩展数据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押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在所担保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质押股权的效力以及质押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
1,担保债权的效力。
因权利质押,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比照动产质押的有关规定。因此,与动产质押一样,股权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是,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对质押担保的范围有所规定。
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质押费用和违约金。我国台湾省民法中没有违约金的规定,但台湾省有学者认为违约金代替不履行损害赔偿时有质押担保。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担保不包括不当履约的违约赔偿金。
我国《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个作用:
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提供范本;
二是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适用协助。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2、质押的效力
股权质押对质押物的有效范围一般应包括:
(1)质押。即质押股权。质权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有效范围。
(2)水果。即质押股权产生的收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盈余分配等。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然而,该条的规定仍然是一项任意的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权的效力
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质权人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清偿质押股权的价值。第二,质权人优先于次质权人清偿质押股权。
从理论上讲,质押以交付和占有为基础,排除了出质人再次设定质押的可能性。但是,根据外国立法,质押的转移和占有不受实际交付的限制,而是允许简单交付和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的做法使得同一质押物上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质押。
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同一质押物上是否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质押。而我国担保法以占有转移作为动产质押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因此可以认为不允许在动产上设定两个以上的质押。
而我国《担保法》并未要求转移占有,而是将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因此,在股权上设定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质权是可行的,只要后一项质权的当事人同意就应允许,以尊重当事人的缔约自主权,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
第三,质权人对质押股权所生的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质押财产的孳息应当用于清偿质权人的债权。
(二)对物代位权。因质押股权灭失或者其他原因而产生补偿或者替代物时,质权及于该补偿或者替代物。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质押财产灭失所得的赔偿,视为质押财产。
(3)质押保全权。质押保全权,也称提前拍卖质权。是指质权人因质押财产有腐败的危险,或者其价值可能明显减少,足以损害质权人的权利,可以提前处分质押财产以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质押财产。
关于股权质押,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得股权价值容易受到市场状况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这种倾向更甚,尤其是股票。因此,股权质权人享有的质押保全权对保障其债权安全极为重要。
4、出质人的效力
出质人将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物,其上有担保物权,因此出质人的部分权利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是该股权的所有者,其股东身份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出质人仍对质押的股权享有以下权利:
(1)质押股权的表决权。关于质押股权的表决权应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质押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例如,法国《商业公司法》第163条第三款规定“表决权由抵押证券的所有人行使。因此,应其债务人的要求,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提存其抵押的股份。”
《瑞士民法典》也采纳了这一观点。一种以德国为代表,认为抵押权人不得干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而应将作为抵押标的的股份交付给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银行或股东代理人,经股东同意后代表股东行使,违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日本商法没有明确规定质押股份的表决权由谁行使。但我国有学者认为,股份是用益物权,根据日本商法第207条,应由用益物权人行使。我个人认为股权的表决权是股东独有的权利,除了控股股东的委托,其他人不得代为行使。
即使是股权质押期间,也不例外。我国《担保法》和《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但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股权出质并非转移占有的必要条件,但出质登记是一个生效要件,也是一个对抗要件。
质押登记只是记载股权被质押的事实,其目的是限制质押股权的转让,并对第三人进行登记,而不是变更股东名册。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然是出质人。据此可以推断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直接行使。
(二)新股优先认购权。股权的诸多功能中,有新股优先认购权,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权,是股东基于身份享有的优先权,非股东则没有。因此,股权质押期间,该权利仍属于出质人。
(3)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押实现后,债权清偿后仍有质押物价值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股权质押期间,出质人的义务主要是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质押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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