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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合作保密协议
甲方:_ _ _ _ _ _ _ _
乙方:_ _ _ _ _ _ _ _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洽谈或合作,需要获取对方的相关业务和技术信息,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1条保密信息的定义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明确标明或指明为保密信息的书面或其他材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但不包括以下材料和信息:
(1)已公开或将公开的信息,但不包括甲方和乙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未经授权的披露;
(2)任何一方在向接收方披露之前已经知道的非保密信息;
(3)任一方提供的非保密信息,接收方在披露该信息前不知道信息提供方(第三方)已与非保密信息提供方签订了具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收方有理由相信信息披露方未被禁止向接收方提供该信息。
第二条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是保密信息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包括记者)披露和泄露任何保密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双方还应敦促其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记者)披露或泄露任何保密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除非保密信息的披露、公开或使用是双方在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时,正常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今后双方根据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所正当要求的。
(3)双方应将保密信息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各自的负责代表范围内,这些代表需要为本协议规定的目的接触保密信息。
(4)除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有必要披露,任何一方均不得复制或仿造另一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信息,或有意或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5)如果合作项目不再继续或一方出于某种原因退出项目,另一方应在任何时候应另一方的书面要求,销毁或敦促其代表向另一方归还其拥有或控制的所有机密信息、包含或体现机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和其他材料以及所有副本。但是,在不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仅为本协议第四条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资料的副本。
(VI)甲方和乙方将敦促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自身类似信息的谨慎程度对待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信息的谨慎程度不得低于合理水平。
第三条知识产权
甲、乙方向另一方或其代表披露保密信息,不构成向另一方转让或授予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另一方或其代表转让或授予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第三方许可的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权益。
第4条保密信息的保存和使用
(1)甲方或乙方有权保留必要的保密信息,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中承担的法律、法规和义务时使用该保密信息。
(II)甲方和乙方有权使用保密信息为针对接收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及其事务相关的任何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和指控进行辩护,或回复与本协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票、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
(3)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将披露副本发送给另一方后,任何一方均可根据要求在提交给任何对接收方有管辖权或声称对接收方有管辖权的城市、省、中央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披露保密信息。
第五条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事项、争议、诉讼或程序的管辖权。
第六条协议的有效性
(1)本协议的有效期为_ _ _ _ _ _ _ _ _ _年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 _ _ _ _ _乙方(盖章):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地址: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 _ _ _ _ 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 _ _ _ _ _
电话:_ _ _ _ _ _ _电话:_ _ _ _ _ _ _ _
传真:_ _ _ _ _ _ _ _传真:_ _ _ _ _ _ _ _
邮政编码:_ _ _ _ _ _ _ _邮政编码: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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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性协定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就……正在进行的业务洽谈或合作需要交换相关的业务和技术信息,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1条机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或乙方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另一方披露的带有明确“保密信息”标签或名称的有关业务和技术的数据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数据和信息:
(1)已公开或将公开的信息,但甲方或乙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除外;
(2)在另一方披露之前,接收方已经注意到的非保密信息;
(3)任何一方提供的非机密信息,在披露前,接收方不知道该信息的提供者(第三方)已与本协议项下的非机密信息披露方签署了具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并且接收方可以合理地假定信息披露方未被禁止向接收方提供该信息。
第二条义务和责任
(1)甲、乙双方均向对方表示自己是保密信息的提供者和接受者,并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
(2)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包括媒体)披露或公开任何保密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双方有义务敦促其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pre ss)披露或公开任何保密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除非保密信息的披露、公开和应用是双方在正常情况下正当履行与合作项目的承担和进行相关的义务(包括双方根据法律和双方签署的合同在未来应承担的义务)所必需的。
(3)双方应严格限制其负责代表仅出于本协议规定的目的接触保密信息。
(4)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由另一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信息的副本,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除非该披露得到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的允许。
(5)如果合作项目的进行停止或任何一方有理由退出该项目,一方应敦促其代表在五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归还另一方所有机密信息以及所有包含机密信息的文件和资料及其所有副本,另一方可随时提出要求。然而,拥有保密信息的一方可保留上述文件或资料的一份副本,仅用于本协议第4条规定的目的,且不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6)甲方或乙方应敦促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拥有的类似信息的谨慎程度对待另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机密信息的处理都不应处于合理的谨慎程度。
第三条知识产权
甲方或乙方向另一方或其代表披露保密信息不应被解释为向另一方或其代表转让或授予与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也不应被解释为向另一方或其代表转让或授予与第三方授权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保密信息的保存和应用
(1)甲方或乙方均有权保存必要的保密信息,以便在执行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和履行合作项目义务时使用。
(2)甲方或乙方均有权利用保密信息为针对接收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项目及相关事务相关的任何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和指控进行辩护,或回应与本协议项目及相关事务相关的传票、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
(3)任何一方均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将披露的信息抄送另一方后,在向任何对接收方有管辖权或声称有管辖权的市、省、中央或其他各级监管机构提交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披露保密信息。
第5条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对于因本协议项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问题、争议、诉讼或程序,双方应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六条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地址:________
代表人(签名):_________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电话:_______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传真: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_ _邮政编码:_ _ _ _ _ _ _ _
日期:_______日期: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