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做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可以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代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扶养、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第八十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社会组织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社会组织属于依法登记或者免予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是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区域;(三)代理事务属于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四)推荐公民是该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组织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担任专利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和一方当事人所在地在本辖区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所属社区或者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组织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