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不授予外观专利的?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下列情况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复制的固定建筑物、桥梁。比如包括特定景观的景观别墅。(二)因含有气体、液体、粉末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其形状、图案、颜色不固定的产品。(3)不能分割或单独销售、单独使用的产品局部设计,如袜子鞋跟、帽檐、杯柄等。(4)对于由多个具有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部件组成的产品,如果部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则该部件不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例如,一套由不同形状的塞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当所有的塞块都被视为一件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五)不能目测或者不能用肉眼判断,只能借助特殊工具才能辨别其形状、图案、颜色的物品。比如它的图案是只有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出来的产品。(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的常规形态,如将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7)以自然物的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个是自然物的仿真设计。(8)美术、书法、摄影领域的作品。(九)仅由其产品所属领域中常见的几何形状和图案组成的外观设计。(10)文字、数字的读音和含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11)与人机交互或产品功能实现无关的产品显示设备所显示的图案,例如与人机交互和产品功能实现无关的电子屏幕壁纸、图片等;与产品功能无关的网站页面的图文排版和游戏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