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后续司法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专利无效程序的司法救济程序: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在判决生效后生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新的审查决定。人民法院的撤销理由是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决定。人民法院的撤销理由违反法定程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纠正程序错误的基础上作出新的审查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