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用性包括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实用性,不要求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时已经实际制造或者使用,从而证明其已经产生积极效果。只有根据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才能根据其技术知识或者经过通常的实验和设计,得出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结论。

一般来说,在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首先应当判断其是否具有实用性,然后再判断其新颖性和创造性。但从判断的内容来看,实用性的判断和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是相互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关性。所以,先评价实用性还是先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在逻辑上没有什么不合适的。

缺乏实用性:

(1)缺乏技术手段;

(2)违背自然规律;

(三)利用独特的自然条件完成的技术方案;

(4)没有正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