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是好是坏
2.王安石的青春期,正是北宋“穷”“弱”的时期,这个基础薄弱的封建王朝举步维艰。所谓积贫是指:冗官滥兵造成的国家财政困难(国家贫困)和为解决财政困难而扩大收税造成的劳动人民贫困(人民贫困);所谓积弱,是指宋朝在国内越来越无力控制兵变和内乱,在国外越来越无力抵御辽夏的双重侵扰。
3.这一时期,由于“庆历新政”的影响,变法的呼声日益高涨,逐渐掀起了一股强大的社会思潮。改革和政治改革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正如陈亮所说:“方与贾有,天下名士常患同法。”名人的每一句话都是一种改革。但是,对于如何改革法律,意见不一。这种局面一方面为日后王安石变法打开了局面,但另一方面也为日后王安石变法失败埋下了祸根。当时受这种思潮的影响,王安石于1059年春给宋仁宗写了一篇五言故事书。这是商朝仁宗皇帝的名篇。
在声明中,王安石的改革建议并不具体,只是着眼于一些与政治甚至官员管理相关的问题,而没有着眼于一些根本的社会经济问题。但他提出了“以天下之力造天下之富,以天下之富为天下之费”的财政政策。在后来的变法运动中,这一财政政策得到了彻底的贯彻。
然而,这本故事书并没有得到宋仁宗和权臣们的重视,也没有在当时的政治上掀起什么波澜。王安石大概对此深感失望,于是在服丧期满后,留在江宁家中讲学。在宋英宗时期,王安石从未做官。这种轻松的生活给了王安石时间去构思他未来的改革框架。
4.1069年2月(北宋熙宁二年),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政事顾问,开始变法。第二年65438+二月,王安石再次被任命为宰相,变法运动在更大范围内展开。
王安石变法的范围非常广泛。总的来说,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调整吏治,提拔下层文人,以及改变科举制度和学校制度。王安石吸取了李青变法失败的教训,回避了传统变法的首要问题,即"整顿吏治",以及相关的清除冗员等问题,以减少官僚阶层对变法的反对。他甚至采取提高官员薪金、扩大退休官员优待制度等措施来拉拢在职和不在职的官员,以这种妥协的方式来赢得官僚阶层对变法的支持。由于王安石变法是紧紧围绕“理财”和“整军”两个重点展开的,王安石加大了改造和利用的力度。思农寺、督水监、兵部等闲置机构在王安石变法期间都不同程度地发挥了作用。根据变法的需要,王安石还增设了许多新机构,如法规司、市政司、军器监督司等。王安石和对付官僚的方式一样,一方面不裁冗官,另一方面又打破了按资升迁的老规矩,提拔了一大批有能力的下层官员、文人甚至有志于改革的平民,让他们加入上层机构。这样,官僚和官员的数量比变法前略有增加,财政支出增加,但这是变法的需要。
鉴于科举制度的弊端,王安石对其进行了改革。但新科举中“重谋略而舍诗赋”、“舍经典而生朴学,考义而不墨帖”的方法脱离实际。但王安石改革科举的目的并不在此,而是利用科举来约束反对派,吸收改革的支持者,使之更有利于改革的发展。在学制方面,王安石在学校出版了自己和吕惠卿撰写的《三经亲义》一书,作为学生的必读材料,用学历教育为改革服务。
第二,存兵布阵,加强军队战斗力;建立保甲制度,巩固地方治安。“整顿军队”是王安石变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大量冗员、大量缺乏战斗力的老弱兵、军营严重空缺,是北宋军队的三大顽疾。对此,王安石裁减冗兵30万,节省军费近千万。此外,王安石还改革了旧的变防制度——越防法,扩充了范仲淹等人创立的《孙子兵法》。即提高武将的权力,将其从地方行政系统中分离出来,以便专门管理士兵,使士兵之间长期相处,提高作战能力。这种“将军安置法”的实施,解决了频繁驻防造成的士兵过度疲劳,以及由此产生的士兵与士兵分离、缺乏训练、长时间无法指挥,导致命令不严、指挥不严的问题。此外,军事装备监督员的设立也为军队提供了优良的装备,对提高宋军的战斗力产生了很大影响。
在广大农村,实行家庭保障制度,建立嘉宝等农村兵组织和农村基层组织。这就是嘉宝定律。包时实行同治法,加强封建社会治安。另外维护当地治安,挑选保定,定期训练,负责巡逻。其目的一方面是加强封建治安,另一方面是通过这种方法探索一条军农结合的道路,以减少多余的军队。
嘉宝法的建立和发展为嘉宝法的建立提供了条件。为了解决官督马占地多、成本高的问题,王安石用保甲制度将官督马分给私户饲养,规定马主可以免折通融。《马匹保护法》的实施,节约了财政开支,为军队提供了更好的军马。
第三,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注重发展农业生产。鉴于高利贷活动猖獗,大量农民因借贷而破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财政收入,王安石出台了青苗法。所谓青苗法,就是国家借钱给私人家庭。私人家庭借款的,必须保证按照家庭规定的借款额度向政府借款。贷款一年分两期。贷款在夏粮、秋粮未熟期间发放,夏收、秋收后偿还。利息是三分还是两分。这本质上是国家放高利贷给私人。青苗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借贷负担,打击了高利贷者,同时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军官是北宋农民的沉重负担之一。虽然国家没有规定出差要以户为单位,但实际上由于有钱有势者的免除和逃避,各种仆役都落到了农民身上。因此,王安石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行免役法。即废除过去按户轮流担任军官的旧制度,按等级发钱,由政府雇人担任,这种钱叫闲钱;过去免役的国方户、官户、女户、庙户等六类户,也是按户出一半钱,他们的钱叫役钱;此外,为了防止缺水和干旱,家庭不得不为两部分服务支付更多的费用,这被称为豁免款。免役法平均了军官的负担,减轻了农民的压力,使国家受益匪浅。除了通过雇佣完成国家杂务,封建国家的财力大大增加。
1072年(北宋熙宁五年),田方税法开始实施。目的是清场,查漏税,定田赋。它的实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强国的兼并,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早于《农田均税法》实施的《农田水利法》,也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农田水利建设的不断发展,在黄河治理工程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功,极大地发展了社会生产。
第四,供应国需要并限制商业资本政策的实施,以及专利制度的改革。鉴于汴京物资需求与东南六路供给严重脱节,王安石引入等损法。其主要内容是提高组织平等交付商品的能力。政府加大巨额投入,改革运输、购销中的旧弊,在收成不好的地区实行“代发钱粮”制度。等损法实施后,减轻了地方政府和农民的负担,限制了商人资本的暴利活动,使封建国家分享了以前被商人垄断的商业利润。
城易法建立后,商人的资本受到更严重的限制。市场变化法的目的是稳定物价,打击投机,把大商人控制和支配的市场置于封建政府的控制之下。其具体措施是:在汴京设立城办,在一些边境地区和重要城市设立城办,国家投入巨资使之成为垄断市场的机构。市政易法实施后,基本达到了目的。
王安石还积极改革茶、盐、酒、矾、金银矿坑冶炼和货币铸造的专利制度。加强了对茶盐、酒、明矾专利的控制,放松了对金银窖冶专利的限制,都可以开发。
这一系列改革措施确实起到了富国强兵的作用,但却侵犯了大官僚、大地主、富商、高利贷者的既得利益。另外,新法实施过程中,扰民的事情不断发生,所以新法的实施阻力很大。其中,青苗法、豁免法和市场变化法尤其受到保守派官员的抨击。从中央到地方,从言语到行动,以司马光、范雎、赵展、韩琦、欧阳修、刘扬、蒋谦、富弼为代表,与变法官员针锋相对。
青苗法是双方斗争的第一个焦点。这种对立不仅使宋神宗产生了动摇,也使苏轼、苏辙、李畅、程颢等维新派官员产生了动摇和转变。但王安石最终镇定自若,说服了宋神宗,在青苗法上做出妥协,稳定了局势。随后,围绕免责法,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较量。后来由于市易法的实施和重大灾难的发生,保守派再次掀起了反对变法的斗争高潮。后来维新派内部出现分裂,王安石于1074年(北宋熙宁七年)四月被迫辞职。虽然次年二月,王安石被重新任命为宰相,但变法的形势已经不如从前了。年轻皇帝的优柔寡断,守旧派的不断攻击,维新派重要成员的意见分歧,爱子王开文的去世,让王安石情绪低落,感到不知所措,难以为继。于是,王安石于1076年(北宋熙宁九年)再次罢课,回到江宁。
回到江宁后,王安石最初拥有“江宁府判官”的头衔,但他从来不去衙门处理政务。次年6月,他干脆辞去了这个官衔。平日里,除了旅行寻找景点,在野外游荡就是读书写作。《子说》一书就是在这个时期写成的。
此时,新法虽在吕惠卿、韩江等人的主持下继续实施,但整个变法运动已经滑出正常轨道。陈葵说“元丰政府与熙宁不同”,这是对的。
5.1069年2月(北宋熙宁二年),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政事顾问,开始变法。第二年65438+二月,王安石再次被任命为宰相,变法运动在更大范围内展开。
王安石变法的范围非常广泛。总的来说,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调整吏治,提拔下层文人,以及改变科举制度和学校制度。王安石吸取了李青变法失败的教训,回避了传统变法的首要问题,即"整顿吏治",以及相关的清除冗员等问题,以减少官僚阶层对变法的反对。他甚至采取提高官员薪金、扩大退休官员优待制度等措施来拉拢在职和不在职的官员,以这种妥协的方式来赢得官僚阶层对变法的支持。由于王安石变法是紧紧围绕“理财”和“整军”两个重点展开的,王安石加大了改造和利用的力度。思农寺、督水监、兵部等闲置机构在王安石变法期间都不同程度地发挥了作用。根据变法的需要,王安石还增设了许多新机构,如法规司、市政司、军器监督司等。王安石和对付官僚的方式一样,一方面不裁冗官,另一方面又打破了按资升迁的老规矩,提拔了一大批有能力的下层官员、文人甚至有志于改革的平民,让他们加入上层机构。这样,官僚和官员的数量比变法前略有增加,财政支出增加,但这是变法的需要。
鉴于科举制度的弊端,王安石对其进行了改革。但新科举中“重谋略而舍诗赋”、“舍经典而生朴学,考义而不墨帖”的方法与实际相脱离。但王安石改革科举的目的并不在此,而是利用科举来约束反对派,吸收改革的支持者,使之更有利于改革的发展。在学制方面,王安石在学校出版了自己和吕惠卿撰写的《三经亲义》一书,作为学生的必读材料,用学历教育为改革服务。
第二,存兵布阵,加强军队战斗力;建立保甲制度,巩固地方治安。“整顿军队”是王安石变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大量冗员、大量缺乏战斗力的老弱兵、军营严重空缺,是北宋军队的三大顽疾。对此,王安石裁减冗兵30万,节省军费近千万。此外,王安石还改革了旧的变防制度——越防法,扩充了范仲淹等人创立的《孙子兵法》。即提高武将的权力,将其从地方行政系统中分离出来,以便专门管理士兵,使士兵之间长期相处,提高作战能力。这种“将军安置法”的实施,解决了频繁驻防造成的士兵过度疲劳,以及由此产生的士兵与士兵分离、缺乏训练、长时间无法指挥,导致命令不严、指挥不严的问题。此外,军事装备监督员的设立也为军队提供了优良的装备,对提高宋军的战斗力产生了很大影响。
在广大农村,实行家庭保障制度,建立嘉宝等农村兵组织和农村基层组织。这就是嘉宝定律。包时实行同治法,加强封建社会治安。另外维护当地治安,挑选保定,定期训练,负责巡逻。其目的一方面是加强封建治安,另一方面是通过这种方法探索一条军农结合的道路,以减少多余的军队。
嘉宝法的建立和发展为嘉宝法的建立提供了条件。为了解决官督马占地多、成本高的问题,王安石用保甲制度将官督马分给私户饲养,规定马主可以免折通融。《马匹保护法》的实施,节约了财政开支,为军队提供了更好的军马。
第三,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注重发展农业生产。鉴于高利贷活动猖獗,大量农民因借贷而破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财政收入,王安石出台了青苗法。所谓青苗法,就是国家借钱给私人家庭。私人家庭借款的,必须保证按照家庭规定的借款额度向政府借款。贷款一年分两期。贷款在夏粮、秋粮未熟期间发放,夏收、秋收后偿还。利息是三分还是两分。这本质上是国家放高利贷给私人。青苗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借贷负担,打击了高利贷者,同时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军官是北宋农民的沉重负担之一。虽然国家没有规定出差要以户为单位,但实际上由于有钱有势者的免除和逃避,各种仆役都落到了农民身上。因此,王安石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行免役法。即废除过去按户轮流担任军官的旧制度,按等级发钱,由政府雇人担任,这种钱叫闲钱;过去免役的国方户、官户、女户、庙户等六类户,也是按户出一半钱,他们的钱叫役钱;此外,为了防止缺水和干旱,家庭不得不为两部分服务支付更多的费用,这被称为豁免款。免役法平均了军官的负担,减轻了农民的压力,使国家受益匪浅。除了通过雇佣完成国家杂务,封建国家的财力大大增加。
1072年(北宋熙宁五年),田方税法开始实施。目的是清场,查漏税,定田赋。它的实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强国的兼并,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早于《农田均税法》实施的《农田水利法》,也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农田水利建设的不断发展,在黄河治理工程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功,极大地发展了社会生产。
第四,供应国需要并限制商业资本政策的实施,以及专利制度的改革。鉴于汴京物资需求与东南六路供给严重脱节,王安石引入等损法。其主要内容是提高组织平等交付商品的能力。政府加大巨额投入,改革运输、购销中的旧弊,在收成不好的地区实行“代发钱粮”制度。等损法实施后,减轻了地方政府和农民的负担,限制了商人资本的暴利活动,使封建国家分享了以前被商人垄断的商业利润。
城易法建立后,商人的资本受到更严重的限制。市场变化法的目的是稳定物价,打击投机,把大商人控制和支配的市场置于封建政府的控制之下。其具体措施是:在汴京设立城办,在一些边境地区和重要城市设立城办,国家投入巨资使之成为垄断市场的机构。市政易法实施后,基本达到了目的。
王安石还积极改革茶、盐、酒、矾、金银矿坑冶炼和货币铸造的专利制度。加强了对茶盐、酒、明矾专利的控制,放松了对金银窖冶专利的限制,都可以开发。
这一系列改革措施确实起到了富国强兵的作用,但却侵犯了大官僚、大地主、富商、高利贷者的既得利益。另外,新法实施过程中,扰民的事情不断发生,所以新法的实施阻力很大。其中,青苗法、豁免法和市场变化法尤其受到保守派官员的抨击。从中央到地方,从言语到行动,以司马光、范雎、赵展、韩琦、欧阳修、刘扬、蒋谦、富弼为代表,与变法官员针锋相对。
青苗法是双方斗争的第一个焦点。这种对立不仅使宋神宗产生了动摇,也使苏轼、苏辙、李畅、程颢等维新派官员产生了动摇和转变。但王安石最终镇定自若,说服了宋神宗,在青苗法上做出妥协,稳定了局势。随后,围绕免责法,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较量。后来由于市易法的实施和重大灾难的发生,保守派再次掀起了反对变法的斗争高潮。后来维新派内部出现分裂,王安石于1074年(北宋熙宁七年)四月被迫辞职。虽然次年二月,王安石被重新任命为宰相,但变法的形势已经不如从前了。年轻皇帝的优柔寡断,守旧派的不断攻击,维新派重要成员的意见分歧,爱子王开文的去世,让王安石情绪低落,感到不知所措,难以为继。于是,王安石于1076年(北宋熙宁九年)再次罢课,回到江宁。
回到江宁后,王安石最初拥有“江宁府判官”的头衔,但他从来不去衙门处理政务。次年6月,他干脆辞去了这个官衔。平日里,除了旅行寻找景点,在野外游荡就是读书写作。《子说》一书就是在这个时期写成的。
此时,新法虽在吕惠卿、韩江等人的主持下继续实施,但整个变法运动已经滑出正常轨道。陈葵说“元丰政府与熙宁不同”,这是对的。
5.1069年2月(北宋熙宁二年),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政事顾问,开始变法。第二年65438+二月,王安石再次被任命为宰相,变法运动在更大范围内展开。
王安石变法的范围非常广泛。总的来说,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调整吏治,提拔下层文人,以及改变科举制度和学校制度。王安石吸取了李青变法失败的教训,回避了传统变法的首要问题,即"整顿吏治",以及相关的清除冗员等问题,以减少官僚阶层对变法的反对。他甚至采取提高官员薪金、扩大退休官员优待制度等措施来拉拢在职和不在职的官员,以这种妥协的方式来赢得官僚阶层对变法的支持。由于王安石变法是紧紧围绕“理财”和“整军”两个重点展开的,王安石加大了改造和利用的力度。思农寺、督水监、兵部等闲置机构在王安石变法期间都不同程度地发挥了作用。根据变法的需要,王安石还增设了许多新机构,如法规司、市政司、军器监督司等。王安石和对付官僚的方式一样,一方面不裁冗官,另一方面又打破了按资升迁的老规矩,提拔了一大批有能力的下层官员、文人甚至有志于改革的平民,让他们加入上层机构。这样,官僚和官员的数量比变法前略有增加,财政支出增加,但这是变法的需要。
鉴于科举制度的弊端,王安石对其进行了改革。但新科举中“重谋略而舍诗赋”、“舍经典而生朴学,考义而不墨帖”的方法与实际相脱离。但王安石改革科举的目的并不在此,而是利用科举来约束反对派,吸收改革的支持者,使之更有利于改革的发展。在学制方面,王安石在学校出版了自己和吕惠卿撰写的《三经亲义》一书,作为学生的必读材料,用学历教育为改革服务。
第二,存兵布阵,加强军队战斗力;建立保甲制度,巩固地方治安。“整顿军队”是王安石变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大量冗员、大量缺乏战斗力的老弱兵、军营严重空缺,是北宋军队的三大顽疾。对此,王安石裁减冗兵30万,节省军费近千万。此外,王安石还改革了旧的变防制度——越防法,扩充了范仲淹等人创立的《孙子兵法》。即提高武将的权力,将其从地方行政系统中分离出来,以便专门管理士兵,使士兵之间长期相处,提高作战能力。这种“将军安置法”的实施,解决了频繁驻防造成的士兵过度疲劳,以及由此产生的士兵与士兵分离、缺乏训练、长时间无法指挥,导致命令不严、指挥不严的问题。此外,军事装备监督员的设立也为军队提供了优良的装备,对提高宋军的战斗力产生了很大影响。
在广大农村,实行家庭保障制度,建立嘉宝等农村兵组织和农村基层组织。这就是嘉宝定律。包时实行同治法,加强封建社会治安。另外维护当地治安,挑选保定,定期训练,负责巡逻。其目的一方面是加强封建治安,另一方面是通过这种方法探索一条军农结合的道路,以减少多余的军队。
嘉宝法的建立和发展为嘉宝法的建立提供了条件。为了解决官督马占地多、成本高的问题,王安石用保甲制度将官督马分给私户饲养,规定马主可以免折通融。《马匹保护法》的实施,节约了财政开支,为军队提供了更好的军马。
第三,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注重发展农业生产。鉴于高利贷活动猖獗,大量农民因借贷而破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财政收入,王安石出台了青苗法。所谓青苗法,就是国家借钱给私人家庭。私人家庭借款的,必须保证按照家庭规定的借款额度向政府借款。贷款一年分两期。贷款在夏粮、秋粮未熟期间发放,夏收、秋收后偿还。利息是三分还是两分。这本质上是国家放高利贷给私人。青苗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借贷负担,打击了高利贷者,同时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军官是北宋农民的沉重负担之一。虽然国家没有规定出差要以户为单位,但实际上由于有钱有势者的免除和逃避,各种仆役都落到了农民身上。因此,王安石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行免役法。即废除过去按户轮流担任军官的旧制度,按等级发钱,由政府雇人担任,这种钱叫闲钱;过去免役的国方户、官户、女户、庙户等六类户,也是按户出一半钱,他们的钱叫役钱;此外,为了防止缺水和干旱,家庭不得不为两部分服务支付更多的费用,这被称为豁免款。免役法平均了军官的负担,减轻了农民的压力,使国家受益匪浅。除了通过雇佣完成国家杂务,封建国家的财力大大增加。
1072年(北宋熙宁五年),田方税法开始实施。目的是清场,查漏税,定田赋。它的实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强国的兼并,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早于《农田均税法》实施的《农田水利法》,也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农田水利建设的不断发展,在黄河治理工程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功,极大地发展了社会生产。
第四,供应国需要并限制商业资本政策的实施,以及专利制度的改革。鉴于汴京物资需求与东南六路供给严重脱节,王安石引入等损法。其主要内容是提高组织平等交付商品的能力。政府加大巨额投入,改革运输、购销中的旧弊,在收成不好的地区实行“代发钱粮”制度。等损法实施后,减轻了地方政府和农民的负担,限制了商人资本的暴利活动,使封建国家分享了以前被商人垄断的商业利润。
城易法建立后,商人的资本受到更严重的限制。市场变化法的目的是稳定物价,打击投机,把大商人控制和支配的市场置于封建政府的控制之下。其具体措施是:在汴京设立城办,在一些边境地区和重要城市设立城办,国家投入巨资使之成为垄断市场的机构。市政易法实施后,基本达到了目的。
王安石还积极改革茶、盐、酒、矾、金银矿坑冶炼和货币铸造的专利制度。加强了对茶盐、酒、明矾专利的控制,放松了对金银窖冶专利的限制,都可以开发。
5.失败的根本原因:这一系列改革措施确实起到了富国强兵的作用,但却侵犯了大官僚、大地主、富商和高利贷者的既得利益。另外,新法实施过程中,扰民的事情不断发生,所以新法的实施阻力很大。其中,青苗法、豁免法和市场变化法尤其受到保守派官员的抨击。从中央到地方,从言语到行动,以司马光、范雎、赵展、韩琦、欧阳修、刘扬、蒋谦、富弼为代表,与变法官员针锋相对。
青苗法是双方斗争的第一个焦点。这种对立不仅使宋神宗产生了动摇,也使苏轼、苏辙、李畅、程颢等维新派官员产生了动摇和转变。但王安石最终镇定自若,说服了宋神宗,在青苗法上做出妥协,稳定了局势。随后,围绕免责法,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较量。后来由于市易法的实施和重大灾难的发生,保守派再次掀起了反对变法的斗争高潮。后来维新派内部出现分裂,王安石于1074年(北宋熙宁七年)四月被迫辞职。虽然次年二月,王安石被重新任命为宰相,但变法的形势已经不如从前了。年轻皇帝的优柔寡断,守旧派的不断攻击,维新派重要成员的意见分歧,爱子王开文的去世,让王安石情绪低落,感到不知所措,难以为继。于是,王安石于1076年(北宋熙宁九年)再次罢课,回到江宁。
此时,新法虽在吕惠卿、韩江等人的主持下继续实施,但整个变法运动已经滑出正常轨道。陈葵说“元丰政府与熙宁不同”,这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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