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和引进、消化、吸收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特殊成就的。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指前人未发现或未阐明,但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对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和系统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公开的,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过一年以上实施应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实现重要科学技术创新并取得国内先进及以上科技成果,完成重要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工作、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并通过实践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重大项目实施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6)已实施的重大专利技术成果。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奖励只授予组织,但在完成项目中有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的公民,可以推荐授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奖励。第三章评审和授予第九条科学技术特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特等奖不分等级,每次不超过2项。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个。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和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第十二条市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中央和省驻唐单位、部队完成的科技成果,可由其科技部门直接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第十三条推荐科学技术特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的评价材料。在评估年度内,同一项成就只能推荐一种类型的奖项。第十四条推荐科技特等奖的项目,其主要项目必须已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并有重大创新和发展。推荐集体奖励,在主体项目完成后,须有1项以上与主体项目相关的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或通过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推荐单项奖,提名人必须是主要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同时除主要项目外,提名人还必须有1项以上与主要项目相关的成果(前三名),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或通过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评审,并征得其他主要研究人员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