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专利技术没有完全公开,我可以宣布其无效吗?
这个也要看具体案件本身,因为没有关于本案的详细专利资料,所以我只能从理论上概述一下我个人的观点:如果柔软是必要的,如果柔软达不到要求也不能解决技术问题,那么专有权就是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专利无效。如果即使没有柔软,专有权中的其他技术特征加起来也能解决发明人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柔软就不是解决专有权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属于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对于充分公开的问题(《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是指说明书应当公开到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如果柔软性确实是这种情况下的必要特征,而说明书没有对此进行说明,那么你可以利用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宣布其无效。
具体情况看案件本身,需要提出无效建议,找专业机构。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