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家庭财产关系

家庭财产关系是指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份额是不同的。家庭成员享有家庭财产的权利一般来源于投资和继承。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包括夫妻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也包括夫妻一方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权利的尊重。

夫妻有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所有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如果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后有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应归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所有,不再与作为夫妻的财产分割,如稿酬、专利利益等,离婚后也不再继续“享有”。

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

根据中国法律,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以及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归全部或者部分所有,归部分所有。本协议应为书面形式,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夫妻债务的承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发生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有三种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同债,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是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除非是为了逃避债务。二是未经对方同意,一方资助其无赡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第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集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同命所生债务。

遗产继承

根据中国法律,遗产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的范围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继承的基础首先是遗嘱。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的,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继承人包括遗赠人、遗嘱人和法定继承人;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根据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继承遗产的人;遗嘱继承人是由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法定继承人可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其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赖死者的继子女。丧偶儿媳对丈夫、婆婆、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当是第一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后代与代位继承有直接关系。一般来说,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一般来说,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应该相等。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遗产。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继承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生父母对养子女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也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被收养人不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但有些人被放出来收养后,往往会因为亲属关系和血缘关系而照顾父母的生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作出了专门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抚养义务,多抚养了生父母的,不仅可以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理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扶养被继承人多于继承人的,可以给予适当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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