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哪些情况不能修改?
专利申请文件中请求的修改程序不同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程序。请求的修改必须通过描述项变更的特殊程序来处理。申请人必须填写《变更描述项声明》,如果申请人、发明人等的描述项发生变更,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来说,有两次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第一次是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第二次是为了答复专利审查员的第一份实质性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修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时间限于自申请日起3个月。同时,法律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有限制性规定,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范围。也就是说,说明书的修改主要限于非实质性部分,不允许对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实施例等实质性部分进行修改。权利要求的修改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对设计图片或照片的修改仅限于对视图中线条不清晰或明显错误的修改。申请文件修改提交时,需按规定填写“补正书”或“意见陈述书”,写明修改文件的名称和内容,提交修改文件的替换页,并附“申请后提交文件清单”。
一、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
(一)替换页的提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替换页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提交替换页面有两种方式。
1.提交重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后的对比表——该方法适用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所有修改内容较多的修改图。提交替换页时,申请人应提交修改前后的对比清单。
2.提交重印的替换页和原副本中修改的对照页——此方法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申请人同时提交重印的替换页和在原件上直接修改的对照页,便于审查员察觉修改内容。申请人提交的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
(2)审查员代为修改。通常,申请人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申请进行修改。审查员可以依职权对申请文件中的个别文字和标记以及发明的标题或者摘要中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改或者增删,并通知申请人。此时,你应该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进行清晰明显的修改,而不是用铅笔进行修改。
第二,专利文件不能修改。
工作
原则上,不允许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进行任何与专利法第33条规定不一致的修改。具体来说,如果申请的内容被添加、改变和/或删除,使得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中公开的信息不同,并且不能毫无疑问地从原申请中公开的信息直接推导出来,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
不允许对添加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以下内容:
(1)将一些直接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中无法明确识别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中;
(2)增加了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中直接明确推导出的,也不能通过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的信息,以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权利要求完整;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获得的尺寸参数的技术特征;
(四)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成分,产生原申请所没有的特殊效果;
(5)补充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申请中得出的有益效果;
(6)增加实验数据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增加实施例和实例来说明发明可以在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内实施(但这些补充信息可以放入申请文件中,供审查员审查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时参考);
(7)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补充图一般不允许;如果补充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已知技术的附图替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应当允许。(卓一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