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园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

园区领导小组是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园区的规划、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

园区办公室是园区领导小组的办公室,是浦东新区管委会的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园区开发建设规划,落实优惠政策,受理和组织入园项目和企业的申请和评审,协调行政部门对园区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年检。第三条(项目审查委员会)

园区成立了项目评审委员会。受园区办公室委托,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进入园区的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园区办公室和相关管理部门组成。其中,科学、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第四条(重点支持产业)

该园区重点支持以下高科技产业:

(一)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业;

(2)生物医药产业;

(3)信息产业;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业。第五条(申请立项和优惠政策)

需要在园区内从事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和企业,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进行认定或由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

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可,或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本市鼓励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本市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优惠政策;

(三)本市促进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第六条(企业的设立)

园区内企业的设立应当直接注册。

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方式,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设立的企业也可以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取消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园区兼职或离职申请创办科技企业的,可凭个人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企业和科研机构的自主权)

园区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主用工、自主分配、自负盈亏。

园区内科研机构可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岗位,自主确定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第八条(通知和承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园区企业其法定义务。

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可以由企业自行向有关行政部门承诺或担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日常管理和年检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凭合法证件,依法对园区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园区企业进行检查监督,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企业,由园区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园区企业进行年检的,由园区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第十条(收费行为的规范)

园区实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

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应出示《收费许可证》(附后)等合法证件,并逐项填写《上海市企业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未出示收费许可证或未填写《上海市企业缴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第十一条(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园区规划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园区办公室的意见。第十二条(中介服务)

园区应完善中介服务体系,提供经营管理、技术、营销、信息、人才、金融、标准计量、专利、法律、公证等各类中介服务。,对从事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规范的管理。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技术交易、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无形资产评估、技术投资咨询和技术评估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