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内涵是什么?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现实。

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公民和法律是平等的主体。

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破坏国民经济计划。

策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生活。

从事民事活动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

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与其年龄结婚。

与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

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管理人民代表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与之发生性关系。

与神的健康相容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同意。

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公民以住所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第二节监督和护理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之一监护。

作为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未成年人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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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81.163.*二楼

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对是否为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确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近亲属中指定。如果对指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不所在单位。

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承担。

作为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同意的

或者经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人民委员会在近亲中任命。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

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格贝

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

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书。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民事人。

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健康状况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行为能力的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死亡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失踪。

追踪人。

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时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归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所有。

由亲戚朋友招待。如果提存有争议,无上述规定的人或有上述规定的人不能提存。

,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

失踪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知道他的下落。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宣告失踪。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已过两年的。

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时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知道他没有死,经过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其死亡的宣告。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根据继承法获得他的财富。

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件不存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

,针对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有一个字号。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

从事商品经营的是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由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熊;家族企业,拥有家族财产。

第五节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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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81.163.*三楼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约定分别提供资金、材料和技术。

,合伙,* * *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并负责。

合伙的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有一个字号,该字号依法核准登记,并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

从事商业。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应当执行或者监督。

没错。

合伙人可以提名负责人。合伙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各自拥有。

该财产应进行清算。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

应当由自己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产生,在法人终止时消失。

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资金;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第二节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

有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管机关应当予以核准登记。

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大变更,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

管理注册和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被依法撤销的;

(2)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

、宣告破产的,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

组织实施清算。

第四十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法人,中国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了预约。

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法律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

可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逃废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撤销或者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或者终止时未及时申请登记和公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有;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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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81.163.* 4楼

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设立。

从,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进行法人登记的,应当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节联合营地

第五十一条企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组建新的经济实体,自主

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人条件的,应当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合营* * *也是同样的经营方式,没有法人条款。

件,由合营各方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以各自拥有或管理的财产分配。

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企业之间、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按照合同自主经营。

合同中应规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意思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送达的法律行为。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

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肇事者不符合法律。

或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