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需要中文名字吗?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请求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根据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按照下列三种不同情况处理。

(1)外国人所属国家与我国签订双边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2)外国人所属国与我国均参加国际条约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3)根据对等原则的两类待遇

第一,如果外国的专利法无条件允许外国人在该国申请专利,中国也允许该国公民、法人享受中国公民、法人的待遇;

第二,如果某个外国的专利法规定,以被其他国家给予国民待遇为条件,允许其他国家的国民在该国申请专利,我国的专利法可以对该外国国民给予国民待遇。

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不能在中国申请专利。

根据专利法,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法律文件,以保护他们的发明创造,就像中国人一样。这些文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的依据,也是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受专利法保护的权利范围的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有统一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并统一使用中文。外国人的姓名、地名或者专业术语没有统一的中文译名的,应当在中文译名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外国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附具中文译本。

所以还是需要中文音译,括号内注明英文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