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有几条?
杭州国内旅游合同
游客:在等人。
(清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游客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规划
第一章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中术语的定义
1.旅行社是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游客是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是指旅行社根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省)旅游,预订公共交通车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差旅费是指旅游者为购买国内旅游服务而向旅行社支付的费用。
差旅费包括:
(1)运输费用;
(2)住宿费;
(3)餐食(不含饮料);
(4)旅行社安排的景点第一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旅行社(含目的地接机旅行社)导游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
差旅费不包括:
(1)游客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要求旅游者另行付费的项目;
(三)合同中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的非合同活动所需费用和自行安排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4)旅游者在旅行期间发生的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费、超重行李费、洗衣费、电话费、逗留期间的酒水费、个人招待费、个人受伤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和奖励、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五)购物场所,是指行程安排中专门从事或者主要从事购物的场所。
(6)自由活动是指行程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七)自行安排活动的期间,是指旅游行程中安排的自由活动的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活动的期间,旅游者每日行程前后离开住宿设施的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临时离团的期间。
(八)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对旅游者及其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九)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是指旅游者自行或者通过旅行社、机票代理、景区等保险机构购买的,以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险、特殊项目意外险等。
(10)离团是指团体游客经导游同意,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离团是指团体游客未经导游同意,擅自离开旅游团,不完成与团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旅游是指旅行社在出发前,因旅游团人数低于旅游团人数,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组团是指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在保证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组成团体,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和社会原因造成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暴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
(15)事故是指除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造成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造成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延误、景点临时关闭等。
(16)业务损失费用是指旅行社因游客出发前离团而发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定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定费)、观光巴士人均租车费用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比如旅行社购买团体票,实行严格限制使用(不得改签、不得中转、不得退票)的团体优惠价,出发前取消后的票价视为实际损失。
(17)黄金周是指将春节、“十一”等三个法定假日与前后的公共假日连接起来,通常持续七天的公共假日。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旅游行程
旅行社应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表(以下简称“旅游行程表”),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行程应明确说明以下内容:
(1)旅游行程的起点、经过地点、目的地、路线旅行时间及具体安排(以自然天数计算,包括飞机、汽车、轮船等飞行的时间。,不足24小时也算一天);
(二)目的地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标准(明确车辆及等级、发车时间、是否需要换乘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标准(注明住宿酒店名称、位置、星级,非星级酒店应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晚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注明用餐人数、地点和标准);
(6)旅行社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明确游览路线内容包括景点和游览项目名称,景点最少停留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频率;
(8)购物安排(列出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时间、购物场所名称、最长停留时间和主要商品等。);
(9)行程中安排的娱乐活动(写明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项目内容);
(65438+
旅游行程中的用语必须准确、清晰,不得有“准×星”、“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标明服务标准。
第三条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合同条款、旅游行程和另行付费项目清单,旅行社与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旅游广告和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和宣传材料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旅游行程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3.未经事先协商,拒绝转团或参团,拒绝安排合同外的购物等付费项目。
4、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部门投诉或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登记表、旅游安全卡等内容,对所填内容承担责任,并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提供的联系方式必须经常使用或能及时联系到。
2.根据合同支付差旅费。
3.保管好自己的行李,尤其是贵重物品,因保管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负责任。
4.自行安排的活动期间,要选择自己风险控制范围内的活动,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5.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随团游览,配合导游的统一管理,遇到紧急情况时积极配合旅行社的应急处置,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6.旅行中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耽误行程或脱团。
7.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旅游行程中不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黄、赌、毒活动。
8.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和建筑物上乱涂乱画、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
9.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如犯罪、过失行为、自身疾病、自身行为判断失误等,由旅游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10.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八条旅行社的权利
1,核实游客提供的相关信息,根据游客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游客报名旅游。
2.根据合同,向游客收取全部旅游费用。
3.遇到紧急情况,旅游团队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要求游客配合。
4.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拒绝旅游者提出的合同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5.制止游客违反法律和当地习俗的言行。
第九条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旅游行程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3、为游客发放以固定格式书写的、由游客指定填写的个人信息安全卡(包括游客的姓名、血型、紧急联系方式等。).
4.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提醒游客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5.出团前向游客提供“旅游行程表”,告知游客具体行程及相关具体事项,包括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措施、紧急联系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应当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的扩大。
7.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等付费项目,不得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参与其他付费项目。
8.旅游者在旅游行程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旅游者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不能从购物场所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9.根据合同,按照《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为旅游团队安排持证导游。
10.积极协调和处理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投诉。发生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1.旅行社以组团方式离团的,仍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2,依法为游客个人信息保密,妥善保管游客提交的各类证件。
第四章不适合出境游客
第十条温馨提示
1.为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出现人身意外,请游客在出门前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如果有以下健康问题的患者,请不要报名。如果你在旅游团中隐瞒事故,你将负责:
(1)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患者;
(2)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死等心血管疾病患者;
(3)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脑血管疾病患者;
(4)呼吸道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
(5)精神病人,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患者,如血红蛋白水平低于50g/L的患者;
(7)大、中型手术的疗养病人;
(8)孕妇和行动不便者。
2、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如危及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老年和未成年游客
第十一条老年游客特别协议
1.老年游客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报名参加普通旅游团或参加由老年人组成的旅游团的老年人。
2.老年旅游者报名参团时,应当如实填写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特别要说明参加一些特殊的旅游或项目(如交通、饮食、特殊地理环境限制等)有困难。)根据其身体健康状况,旅行社应掌握其家庭成员的联系方式。
3.老年旅游者因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游时,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其就医或者返程,并在扣除已发生的费用、退票费、手续费等合理费用后,退还老年旅游者的费用。
4、旅行社应加强对导游的医学知识培训,让他们掌握一些急救常识。在旅游过程中,应定期向老年游客提供安全提示和必要的护理。
5.76岁以上的老人必须由家人陪同,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未成年游客特别约定。
1.未成年游客是指报名参加普通旅游团或者加入由未成年人组成的旅游团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游客必须由家人陪同参加游览或征得家人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游客的安全。
4.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
1.旅行社和旅游者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须经双方书面签字盖章确认。增加的差旅费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
2.因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以变更相应内容。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或者征求意见后无法取得50%以上会员同意的,旅行社可以决定变更内容,但应当为所作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旅行前如遇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双方可协商取消旅行或延期旅行。如果行程取消,旅行社会将旅游费用全额退还给游客。如有差旅费,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摊。
4.旅游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旅行社按照本条第2项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到期的旅游费用返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摊。
5.旅游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旅行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按照本条第2项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使用的旅游费用退还给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受益人因紧急避险承担)。
第十四条合同转让
旅游者在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旅游费用)后,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旅行社,将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符合旅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返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不组成集团的安排
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人数少于旅游团队人数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在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中约定以下安排:
1.转团:在保证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会降低的前提下,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者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旅游者转团到其他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中,并对被转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承担责任后再进行赔偿。旅游者与被调出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2.延期旅游和变更旅游线路: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延期旅游或变更旅游其他线路,必要时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由旅行社退还。
第七章合同的终止
第十六条不同意转团、延期转团和变更游览路线的终止合同。
少于该团人数不能成团,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或变更其他线路离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1项的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旅行前合同的终止
游客和旅行社可以在出发前书面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天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以出发日期与解除通知的自然到达日期之差计算,下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自合同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内(含第七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旅行期间合同的终止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中途未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1项的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脱离旅游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内(含第七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至4天,支付全部旅行费用的50%;
出发前3天至1天,支付全部旅行费用的60%;
出发当天,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80%。
按照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实际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旅行社,但最高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扣除上述业务损失后,旅行社应当自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
2.旅游者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用。
3.旅游者不听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内容的个人活动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因旅游者的过错致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内(含第七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至4天,支付65438+旅行总费用的00%的违约金;
出发前3天至1天,支付15%的旅游总费用违约金;
出发当天,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以上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实际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旅游者。
旅行社应当自取消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的(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经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字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向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承担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旅游者约定的住宿、餐饮、交通等同等服务的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5.与旅游者发生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对扩大的损失负责。
第21条免责条款
1.因第三人侵权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旅行社未尽到协助义务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增加的,旅行社应当对增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活动中,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已尽到事前警告、事后协助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旅游过程中,航空公司、船舶或者铁路经营者遗失或者损坏旅游者托运行李的,旅游者应当向上列经营者索赔,旅行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法律、法规对航空公司、船舶、铁路经营者责任有限制的,旅游者对超过责任限额的行李损失,不得向旅行社要求赔偿。
第九章协议条款
22秒旅行时间
出发时间_ _,结束时间,* * *昼夜。
第二十三条差旅费及支付
(差旅费用以人民币计算)
成人:元/人;儿童(12岁以下):人民币/人;总计元。
如何以及何时支付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费以人民币计算)
1.旅游者_(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公司:
保险金额:保险费:
2.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三个年龄段(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的保额和赔付金额是不同的,其中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保额较低,请注意。
3.为有效保障旅游者权益,增强旅行社抗风险能力,旅游者(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出资为其购买个人旅游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时,这笔保险金将作为旅行社支付给游客的赔偿金;旅游者通过协商或者诉讼已经从旅行社或者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获得赔偿的,旅游者应当将保险权利转让给旅行社。
第二十五条关于组团人数和不组团人数的约定
最小群体规模:人;人数少于此的,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一天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果不能成团,游客是否同意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同意不同意,打勾无效)转群;
2、(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游览;
3.(同意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其他路线入团。
第二十六届拼团协议
游客(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以组团方式离团。
第二十七届黄金周特别协议。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游客和旅行社出发前退团、取消行程的提前通知时间及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在出发前离团的,应当支付旅行社业务损失占旅游总费用的百分比。如果旅行社取消旅游,他们应该按照旅游总费用的一定比例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的一天
出发前的一天
出发前的一天
出发前的一天
第28条争端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投诉;协商或投诉不能解决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旅游者代表其他旅游者签订合同的,旅游者有义务对本合同(包括附件和补充协议)约定的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特别是本合同的“温馨提示”和“免责条款”)。如果旅游者未尽到上述义务,其所代表的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旅行社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旅游者追偿。
旅游代表(签字):旅行社(盖章):
证书编号:经营范围:
地址:营业地址:
电话:合同经理:
手机:电话:
传真:传真:
电邮:电邮: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签约地点:_ _ _ _
利用它来解释。
长度本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为依据,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依据,结合杭州旅游业发展要求制定。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旅行社与住所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者签订团体国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旅游和边境旅游)合同时可以使用。
3.本合同正文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补充约定。合同文本中选择的内容、填写的空格及其他需要变更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4.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不减轻或免除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
5.本示范文本由杭州市旅游委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和解释,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6.与企业客户签订合同时,填写“游客”一栏:公司名称,并注明参加人数、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附表)。
7.与企业客户签订合同时,填写《杭州市国内旅游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空白:本旅游部门的旅游者(公司名称)组织员工和客户到xxx旅游,旅行社根据旅游者(公司名称)的要求设计旅游线路或作出具体的行程安排。鉴于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属于旅游(公司名称)机构的员工和顾客,旅游(公司名称)有义务就本合同(包括附件和补充协议)约定的事项向其员工和顾客作出必要的说明(特别是本合同的“温馨提示”和“免责条款”)。如果旅游者(公司名称)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其员工、顾客和客户将受到影响。
8、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对旅游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主管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出境游合同也是9章29条。请访问以下网站
/p-2648769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