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专利纠纷法院判决iPhone6不侵权是怎么回事?
百利公司认为中富公司所属店铺销售的iPhone 6、iPhone 6 Plus的外观设计侵犯了其权利,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苹果公司、中富公司停止上述承诺销售行为。
2016年5月16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进行审理后,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富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苹果公司和中富公司均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他们声明被控侵权产品iPhone6和iPhone6 Plus不属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庭审的出现是否侵犯专利成为焦点。
2016 1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是知识产权法院院长苏起。合议庭的两位陪审员,清华大学的崔老师和人民大学的姚老师,都是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知名专家。
庭审中,苹果手机外观是否侵犯专利成为焦点之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表示,虽然iPhone6系列产品与涉案的“手机(100C)”存在一系列差异,但“home”按键的设计、侧边按键的形状和布局、扬声器孔和耳机插孔的布置等五项差异属于功能性设计,而前后过渡设计的差异属于普通消费者几乎察觉不到的细微差异,应当认定两者不存在显著差异。
对此,苹果公司认为iPhone系列产品与“手机(100C)”有很多显著区别。这五个显著特征,如物业办公室确定的“home”键设计,不是功能性设计。从外观上看,iPhone6和iPhone6 Plus的弧度从正面到侧面是对称的,而百利公司(100C)的手机是不对称的,不一样。
判断iPhone6外观不侵权。
3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确认iPhone6、iPhone6 Plus两款手机不侵犯百利公司的外观专利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局将“home”键的设计、侧键的形状和布局、扬声器孔和耳机插孔的布置等五个特征认定为功能性设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专利设计的手机侧面曲率不对称,而被控侵权的设计是对称的,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涉案专利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之间存在其他普通消费者容易观察到的明显区别。因此,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不属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最终,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苹果公司不侵权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苹果公司、中富公司侵犯百利公司专利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宣判后,苹果上海公司和中富公司认可法院判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百利公司表示需要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