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权和冲突申请
当未决申请和对比文件不涉及优先权时,冲突申请的判断相对简单。当其中一方或者双方享有国内优先权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是指优先权日”,因此将作为判断申请是否违反的标准的申请日提前到优先权日,这一点大家很容易理解。然而,在审查申请或对比文件以享受外国优先权时,有人认为优先权是基于在其他国家提出的更早的申请,当时申请人没有在中国提出申请,而判断冲突申请的另一个标准仅限于他人在中国提出的申请,因此他们对申请日能否提前到优先权日有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