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受理后如何重新申请补缴?

你可以申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附加费;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因为第一次以公司名义提出的申请被撤回,已经过了恢复期(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主张国内优先权和其他在先权利没有障碍。而且撤回的专利并未公开,不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所以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再次申请同样的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