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收制度

法律分析:(1)个人所得税

它是联邦德国范围最广的税种,征收范围包括所有取得应税所得的人。在联邦德国,90%的企业属于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这些企业的利润作为企业主或合伙人的个人收入,与自由职业者取得的收入一样属于所得税的范围。所得税是联邦德国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2016年收入* * * 283亿欧元,约占税收总额的33%。

纳税人: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德国永久居民(在德国有长期或习惯性住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按照其在国内外的全部收入纳税;非德国永久居民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通常只根据他们在德国的收入纳税。

2.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根据德国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农林收入-工商业收入-自由职业收入-就业收入-投资收入-出租及著作、专利等收入。-其他收入,即上述总收入减去法律允许的免税金额后的余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日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既无住所又无居所,或者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日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营业收入;(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月或者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第四条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外国和国际组织授予的;(二)国家发行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费;(五)保险赔偿。(六)复员军人、复员费、抚恤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置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退职费、退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应当免税的驻华使馆、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签订的国际公约、协定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NPC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