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国有工商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是什么?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即改变国有企业原有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改制方案的制定(1)国有企业改制采取多种形式,如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经营、国有产权转让、股份制等。,而且有必要制定重组方案。(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被改制企业主管部门制定,也可委托被改制企业或中介机构制定,但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被改制企业制定。(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近三年企业概况及其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4)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按浙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规定,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收、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和政府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市相关部门审批,再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二。资产清查与评估(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清产核资的范围、提交的资产和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出具承诺函,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历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经SASAC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按照审批权限,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不良资产核销申报由市国资委审批。超过200万元的,由市SASAC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核定后,企业需要建立“赊销备案”的管理制度,对“赊销备案”收回的款项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聘请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给同一中介机构。在出具正式报告前,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改制企业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初审后,将资产评估结果报SASAC审批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SASAC专家组织评审。(4)国有企业改制中,市国资委选聘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五)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三。国有产权转让(一)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规定,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实行信息公开、竞价转让。转让方式可以是拍卖、招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取得相关产权转让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通过公开征集方式仅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市国资委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协议转让。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应当公示受让方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以及受让方的股权比例。(二)企业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照《国务院SASAC、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委发〔2005〕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向本企业经营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方意向、参与方、认购份额和参与形式。经理层不得参与国有产权转让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买卖国有产权。对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者不得参与企业国有产权收购。(三)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SASAC批准,可以分期支付,但首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剩余价款由受让方依法担保,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转让方。凡转让国有产权的,不准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四)国有企业以产权转让方式改制,涉及职工养老、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等。按规定审批并经市国资委批准后,从产权转让收入专用账户中支付。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1)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要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退休人员待遇等。,按相关政策执行。(二)国有企业改制中为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而提取的经济补偿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设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改制后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负责,建立保障机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五、加强组织领导(一)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努力在稳定中推进国企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和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本等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形成股权多元化,促进企业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要积极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的监督检查体系。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第一集:红色警戒线通过一些国企的腐败案例,揭示了少数企业管理者腐败的轨迹,反映了制度建设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履职不规范导致的腐败问题,以及效能监察对运行机制的改善。第二集:《全新赛道》回顾总结了国企效能监察的历程,以及效能监察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发展创新。第三集:《绿色航程》介绍了效能监察在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的重要作用。第四集:《延伸路线》体现了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效能监察在中外合资企业和境外中资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第五集:华丽的音乐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论述企业效能监察的地位、作用和特点,指导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更加有力、有效、科学地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百度百科中的词条仅供参考。如果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是法律、医学领域),建议你咨询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这个条目对我有帮助。15参考:
1.中国国企效能监察的启示/product.asp?Id=9251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5 .关于转发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7号200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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