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国企可以不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都属于采购方式。采购方式没有好坏之分,只是采购方式的选择确实有合适或不合适。尤其是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如果选择不合适的采购方式,会影响采购效率,触碰法律红线。在采购方式中,非招标是最容易引起麻烦的。所以要熟悉哪些项目可以免招标。本文主要讨论国有企业的采购,“哪些项目不能招标”

01根据法律规定,规模标准和特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可以免于招标。众所周知,招标的要求来源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两类项目。第一类是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符合本法规定,属于《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发展改革委规[2018]第843号)规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国内工程建设项目。第二类是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第一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分为线路、管道、设备的土建、施工、安装、装饰四大类,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的装修、拆除和修缮,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设备、材料)和服务(勘察、设计、监理);

项目性质属于关系公众利益和安全的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或者资金来源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需要满足:

(1)使用的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资金占投资的10%以上;

(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且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金额达到法定招标金额,或者同一项目可以一起采购的合同估算金额达到法定招标金额。

工程总承包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第二类项目。

这类项目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强制招标范围的扩大,如科研项目(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特许经营权、药品采购等。

(三)除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进行招标。

对于上述两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国有企业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开展采购工作,例如:

非工程建设项目、非科研项目、特许经营权、药品采购等项目,如国有企业为实现运营管理目标和维持日常经营而实施的原材料和物料采购、生产零部件模块或总成采购、企业咨询服务、劳务服务、运维服务、物流仓储服务等,可免于招标;

国有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

对个别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无关的装饰、拆除、修缮项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法律适用和施工许可申请的批复》(国发函[2015]736号)明确提出“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如办公楼粉刷、烟囱拆除、建筑防水处理等装饰、拆除、修缮。

项目性质和资金使用来源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特定范围,但单项采购金额未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不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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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符合法定情形而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一)不可邀请招标的法定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和特定范围的项目,可以不招标,具体如下: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要求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投标的;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3.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选定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影响施工或者功能要求的;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2)确定是否符合上述法定不招标情形时应注意的问题。

招标人在确定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和特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可以不招标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以“使用专利或专有技术”为由不邀请招标的项目,是项目本身的客观需要,不可替代,只能由1或少数特定单位提供;

对于以“采购人依法可以自行建造、生产或者提供”为由不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释》指出,采购人不包括与之有管理或者利害关系的关联母公司、子公司、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购人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具备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对于以“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影响建设或者功能要求”为由不招标的项目,需要确认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人,且中标人具有依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资格能力。如果不采购原中标人,将影响项目建设或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

03

其他不能招标的项目。

(一)经两次招标失败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三家,属于必须审批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和《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项目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2)总承包招标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分包采购项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第十九条规定,要推动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投标和施工管理机制,调整现行的招投标、施工许可、现场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为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创造政策环境。项目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65 438+07]19号)第三条规定,要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全面负责的原则,落实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和成本管理方面的责任。除纳入总承包范围且依法必须以暂估价形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外,项目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直接发包。

综上所述,除纳入总承包范围且依法必须以暂估价形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涵盖的其他采购分项。

04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 *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由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使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和修缮;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项目组成部分并为实现项目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和材料;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项目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会影响施工或功能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招标人为了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方法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证明,注明收件人和收件时间,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建设项目,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可以停止招标;其他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招标。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方法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证明,注明收件人和收件时间,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依法必须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可以不招标。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施[2065 438+04]92号)

(十九)加大总承包的实施力度。倡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总承包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总承包业务。推动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调整现行的招投标、施工许可、现场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管理制度,为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创造政策环境。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不能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65〕19号)

(3)加快实施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要完善建设管理模式,率先实行总承包。加快完善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工程总承包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总承包全面负责的原则,落实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和成本管理方面的责任。除纳入总承包范围且依法必须以暂估价形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外,项目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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