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完善技术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宏观管理和协调;加强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技术市场发展基金,促进技术交易活动健康发展。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市技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技术市场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管理技术贸易机构,并颁发技术贸易证书;
(三)审批或者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技术贸易活动,建立技术信息网络;
(四)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
(五)负责技术商品广告的技术审查;
(六)负责技术市场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培训、考核、表彰和奖励;
(七)开展技术市场法律咨询,调解技术合同纠纷及相关纠纷;
(八)依法检查和处罚违反技术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其他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级工商、税务、财政、物价、审计、金融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负责本行业或本系统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和协调。第三章技术贸易的指导原则第十条技术贸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十一条技术贸易当事人应当加强对所拥有技术的自我保护,并对其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技术交易项目的价格、使用费或者报酬,由当事人根据研究开发成本、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许可使用范围、技术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也可以在无形资产评估后,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三条从事技术贸易应签订书面技术合同。第十四条技术贸易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第十五条技术商品广告必须持有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技术审查证明。第十六条举办市、县(市、区)级技术交易会,主办单位必须提前30天向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举办全国性、全省性或跨省市(区)的大型技术交易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在技术贸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窃取或者侵占他人技术成果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非法占有他人的技术并与其进行技术交易的;
(三)假冒专利技术的;
(四)做虚假广告;
(五)以欺骗、胁迫的手段从事技术贸易的;
(六)串通招标投标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技术贸易机构第十八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中介活动的技术贸易机构。
设立专门从事或者主要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技术贸易机构,实行许可制度。第十九条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一)真实反映技术商品买卖双方的履约能力、技术成果和信誉;
(二)诚实守信,保守买卖双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为买卖双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四)不得利用中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转让卖方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