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的诉讼策略有哪些?
(一)起诉地点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专利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许诺销售地、销售地或者进口地;使用专利方法的地点,以及根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的地点;制造、销售和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实施地;实施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场所。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原告只对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提起诉讼,不对销售者提起诉讼。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果销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商制造销售的,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专利侵权案件,如果选择被告住所地起诉,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此外,根据具体案件,结合起诉对象的不同,我们可以选择最佳的起诉地点,从而有效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时机的选择
什么样的起诉时机,起诉前是否发律师函,诉讼前协商还是诉讼后协商,也是诉讼开始前需要考虑的问题。时机有时候决定了一个案子的成败。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律师函和协商的方式收集证据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总之,什么时候提起诉讼,要根据案件情况合理选择。
(3)起诉对象的选择
起诉对象的选择也是专利侵权诉讼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只对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提起诉讼,不对销售者提起诉讼。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果销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商制造销售的,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部法律,需要研究是起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还是根据不同案件,将其列为* * *共同被告。对于侵权人众多的案件,是同时起诉所有侵权人以避免部分侵权人掩盖证据,还是只起诉少数侵权人以达到“震慑山头”的目的,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此外,起诉哪些侵权人会降低侵权认定难度,排除地方保护干扰,都是应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