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发明创造怎么评审?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第一个申请人。以上规定了专利权不得重复授予的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范围相同的两项以上的申请(或者专利)。在先申请构成冲突申请或者已经公开构成现有技术的,按照申请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审查,而不是按照专利权不能重复授予的原则审查在后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一、判断原则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一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在判断时,如果一项专利申请或者一项专利权利要求与另一项专利申请或者一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同,则视为相同的发明创造。两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同的,应当认为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应当指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只是部分重叠,不属于同一发明创造。二。处理方法(1)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1。申请人是一样的。在审查过程中,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项专利申请,并且这两项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分别作出选择或者修改。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相应的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然不符合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的要求的,如果申请日不同,应当驳回后一专利申请,授予前一专利申请专利权;如果申请日期相同,两份申请都将被拒绝。2、不同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同申请人在同一天分别提出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知申请人协商确定申请人。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然不符合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的要求的,两项申请均被驳回。(二)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的处理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未被授权的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选择。此时,申请人可以放弃已经获得的专利权或者撤回尚未授权的申请。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然不符合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的要求的,其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申请人选择放弃已被授予的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具自被授权专利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书面声明一式两份。此时,对于符合授权条件且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并将放弃在先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转送有关审查部门,由专利局登记公告,公告中应当注明自申请日起放弃在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