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一个省在每个地区都会不一样。你没有指定你是哪个城市的,我只好在济南给你了。
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出口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内资开发区企业,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照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属于“火炬”计划发展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按规定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可专门用于技术开发,免征所得税。
对内资开发区企业的减免税,统一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单独核算,由有关部门监管,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和产品开发。
开发区内的企业为关联企业的,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应按投资者的财务制度,在扣除开发区缴纳的税款后,退还所得税或上缴利润。
内资开发区企业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缴纳奖金税。但是,下列单项奖金可以不征收奖金税:
(一)从留存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净收入中提取的奖金不超过65,438+05%;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从出口奖金中支付给职工的,不超过1.5个月的标准工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单项奖。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合并计算的年人均免税奖金低于2.5个月标准工资的,按照2.5个月标准工资扣除税款;超出2.5个月标准工资部分,按实际免税奖金扣除税款。
内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建设用于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的新房,按国家产业政策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
开发区企业的贷款,征收所得税后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