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所得税优惠政策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政有哪些亮点?
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通知要求
1.自2015 10 1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24个月)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定合伙人可扣除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70%。
2.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出资额,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出资额和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政策分析
中国境内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是介于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并存的结构非常适合风险投资家各方的需要。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作为资本出资人,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样,只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为鼓励投资国家需要支持和鼓励的企业,从2013起,苏州工业园区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24个月),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其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70%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后来推广到中关村、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绵阳科技城等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鉴于有限合伙企业在大众创业中的特殊作用,本次文件财税[2015] 116将上述投资抵扣优惠政策扩展至全国。
本办法所称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的通知》(国科发〔2008〕362号)的规定外,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无论是否为24个月)。中小企业在此期限内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通知要求
1.自2015 10 1起,全国范围内居民企业转让其非独家许可权五年以上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计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年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不单纯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政策分析
这项优惠政策原于10月2013至1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2015至1扩大到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和绵阳科技城。本规定自2015 10 1起全国适用。
企业所得税法对技术转让给予税收减免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明确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范围:技术转让是指转让居民企业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新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