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可以减刑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二)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后实际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少于十三年;(三)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人民法院限制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不满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防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二)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所称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应当是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独立完成或者主要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所称其他重大贡献,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独立完成或者主要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条,一般不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前款规定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并依法缩短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