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作用是什么?
企业破产案件如何确定法院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即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管理人只能是法院公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中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条,在2007年列入《浙江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的社会中介组织中产生个人管理人,每个组织从业人员不超过1人。
(三)社会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
申请列入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的经历(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派生诉讼、受管理人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
2.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规定的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相关情形。
县及县级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准入条件可适当放宽。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申报纳入管理人名册的,按照上述条件执行。
(四)个人入册的条件
浙江省2007年破产案件登记簿中所列社会中介机构曾担任管理人并建立管理人团队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已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理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规定》都没有规定。
企业破产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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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房地产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二)债务、赔偿等其他民事财产案件争议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三)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民事财产案件和经济合同纠纷,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五)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不含* * *)职能部门的民事财产案件和经济合同纠纷;
?(六)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1)房地产案件:
?1.成都中院争议金额300万元至3000万元;
?2.自贡、攀枝花、德阳、泸州、绵阳、乐山、内江、广元、遂宁、南充、宜宾等市中级人民法院争议金额654.38元以上+0.5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
?3.雅安、达川、巴中、广安、眉山、资阳、甘孜、阿坝、凉山等地中级人民法院。,且争议金额为654.38+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
?(二)债务、赔偿等其他民事财产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
?(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65438元+0.5万元的金额争议为3000万元;
?2.自贡、攀枝花、德阳、泸州、绵阳、乐山、内江、广元、遂宁、南充、宜宾等市中级人民法院争议金额654.38+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
?3.雅安、达川、巴中、广安、眉山、资阳、甘孜、阿坝、凉山等地中级人民法院。,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
?(四)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
?(五)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 * *(不含* * *职能部门)的县人民的民事财产案件和经济合同纠纷;
?(6)涉外民事财产案件和经济合同纠纷及涉港澳台诉讼5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
?(七)著作权案件、商标案件、制止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
?专利案件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1)房地产案件:
?1.成都市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争议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
?2.自贡、攀枝花、德阳、泸州、绵阳、乐山、内江、广元、遂宁、南充、宜宾等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争议金额不足654.38元+0.5万元;
?3.雅安、达川、巴中、广安、眉山、资阳、甘孜、阿坝、凉山等地州所辖基层人民法院争议金额不足人民币654.38+0万元;
?(二)债务、赔偿等其他民事财产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成都市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争议金额不足65438元+0万元;
?2.自贡、攀枝花、德阳、泸州、绵阳、乐山、内江、广元、遂宁、南充、宜宾等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争议金额在75万元以下的;
?3.雅安、达川、巴中、广安、眉山、资阳、甘孜、阿坝、凉山等地、州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四)市、地、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经济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参照第二条第(3)项、第(2)项、第(4)项和第三条第(3)项、第(2)项的规定。
?本规定中争议金额“以下、以上”均含本数。
1,关于属地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没有办事机构的,是指债务人注册地。
2、关于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级市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列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管辖的人民法院在哪里?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负责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哪里?根据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判断当地法院能否受理破产案件,结合具体情况和以下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级市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列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没有办事机构的,是指债务人注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调整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的,须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破产案件中的别除权是什么?别除权是指债务人破产期间,因债权有抵押物,债权人对特定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以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也明确规定:“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对已经作为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中称为别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