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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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护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针对任何注册满三年的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主张注册商标在过去三年没有使用,即文章中所说的“商标撤三”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商标撤三申请”后,会向商标权利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即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或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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