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记录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情况。

(2)全国所有加盟商门店分布。

(3)特许人的市场计划。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提供该直营店的营业证明(含中文译本),并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特许人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中国境内签订的1号特许经营合同。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8)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应注明手册的各章页数和总页数,若在特许经营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应提供预计印刷页数)。(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方可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0)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书。

我们可以帮助公司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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