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书证特征:书证主要表现在各种书面文件中,但有时也会表现在各种文章中。
物证特征:(1)物证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2)物证具有独立的证明性质。(3)物证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异性。
视听资料虽然形象生动,便于使用和保存,但由于视听资料可以通过拼接的方式伪造和转化,因此不能作为绝对可靠的证据。
证人证言有三个特点:第一,证人证言是由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的。也就是说,证人必须了解案情,只有了解案情的人才能作证。了解案情的人可能没亲眼见过。例如,盲人可以为他们听到的事实作证。作证的人不一定要用言语作证才有效。比如聋哑人可以用手语用自己的眼睛作证。第二,证人证言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比如,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第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多种因素影响。作为自然人,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的陈述具有真真假假的特点。
鉴定结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独立性。第二是结论性的。第三是范围。
勘验笔录是用文字、图表等记录来说明某一案件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它类似于书证,但不能认为是书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是在不同的时间生成的。书证一般在立案前或立案过程中出示;勘验笔录是在案件发生后、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后制作的。(2)生产者不同。书证一般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公民出示;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依法进行勘验所制作的文书。(3)反映的内容不同。书证一般以文字和符号表示,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外在表现;勘验笔录的文字和图片所记录的内容是物证或现场的再现,其内容不能以制作人的主观意思表示,是对客观情况的真实记录。(4)是否可以异地复制。书证不能涂改、再造,应保持其原意;然而,勘验的记录是不同的。如果笔录有误或者不清楚,可以重新勘验,重新制作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