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泄露类型有哪些?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泄露类型为1,侵权来自企业内部。
内幕人员侵犯商业秘密一直是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网络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或管理漏洞,从内网下载、出售企业商业秘密或内外勾结,为他人获取内网商业秘密提供便利。
2.黑客攻击。
黑客已经侵入了政治、军事和经济领域。他们利用巧妙的手段和高超的技术,捕捉企业特有的重要信息,或者轰炸企业,使企业的系统功能丧失,商业秘密受到侵犯。这是网络时代侵犯商业秘密的新手段。
3.病毒入侵。
病毒是网络正常运行的主要威胁之一。企业网络越开放,病毒威胁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病毒攻击会破坏企业的计算机系统,会侵犯存储在计算机中的商业秘密。
4.他人截留、窃取、篡改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如果企业不采取加密措施或加密强度不够,攻击者可能通过互联网、公共电话网、连接、在电磁波辐射范围内安装接收设备或在数据包经过的网关、路由器上拦截数据等方式获取传输的机密信息;或者通过对信息流、流向、通信频率和长度的分析,得出有用的信息,如消费者银行账号、密码等企业的商业秘密。
攻击者在熟悉企业网络信息格式后,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方法和手段,在网络传输中更改、删除或插入企业商业秘密,使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发生错误,从而形成危害性更大的侵权行为;
或者窃取者在网上披露或者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非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相关当事人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或者约定,在网上披露和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5.冒充各种角色获取商业秘密。
这种类型的泄漏包括:
(1)冒充合法用户,向企业发送大量邮件,窃取商家商品信息和用户信息,检索企业商品的发货状态,订购商品,从而了解企业商品的发货状态和库存状态;
(二)冒充领导发布命令、阅读机密文件的;
(三)冒充网络控制程序,获取或者修改访问权限、密码、密钥等商业秘密;此外,窃取计算机硬件也可以成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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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我国相关法律从不同角度保护商业秘密。
第一
从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关系来看,除了双方毫无关系,但侵权人通过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外,侵犯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包、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雇佣关系中侵犯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最大。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合同法》对民事合同关系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有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或者权利人要求保守商业秘密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和雇佣关系下的约定。《公司法》和《刑法》主要规制劳动关系侵犯商业秘密。
第二
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一个前提,即所有劳动者都是个体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在其他企业工作的情况。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未经授权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经营者,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
不同的法律对商业秘密有不同的保护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较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权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悉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司法规定的侵权主体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刑法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商业信息。公司法和刑法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商业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
最后
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了工作期间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也规范了离职后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司法》和《刑法》只对员工在职期间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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