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利技术转让损失包括哪些主体?
法律分析:
一、属于补偿搬迁和停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损失,应由专用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借记“专用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借记“递延收入”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搬迁损失补偿,应由“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当转售无形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是搬迁后新增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获得补偿的,应当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损失的补偿。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