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积分落户专利加分细则

北京积分落户专利加分规则如下:

1,持有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应在积分落户申请开始时的上一年度65438+2月31前办理。

2.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截止到开始申请积分落户的上一年度末(65438+2月31),一般应是男性年满60周岁及以下,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及以下,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3.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截至发起积分落户申请的上一年度(65438+2月31)末,申请人应当在北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累计缴费记录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纳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请开始时的上一年度65438+2月31之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在此期间,申请人可能有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缴费记录未超过5个月且无中断缴费记录的,视为连续缴费,符合积分落户资格条件;

4.没有犯罪记录。犯罪记录应当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必须提供以下结算证明:

1.申请人和被信任人有相同的签名;

2.申请人及陪同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本人、其父母或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是农业户口以外的外省市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的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失业证明或者失业证;

6.再婚者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同意离婚者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为独生子女,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生育证,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超计划生育须出具罚款收据原件及本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未满25周岁的独生子女,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和本人出具的经公证的未婚无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或者失业证;

9.被信任人户口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已进京的,需提供10年内被信任人进京证明文件,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供10年以上被信任人进京证明文件。审批文件包括: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书、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需要的证件。

法律依据: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学历、职业和居住地、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等构成。总分是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