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负责本院管辖范围内民事、行政、执行、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审查;审查刑事和行政案件中的上诉;信访,判后答疑;处理法律费用会计和司法援助;案件移送等事宜。
二。司法事务管理办公室
负责医院人员的指导;案件查询;接收、移送诉讼材料和执行线索;处理上诉;管理上诉档案的移交和归还;医院所有病例的出入库登记管理;办理公示催告和支付令案件;民事和商事案件的司法专业知识;办理我院的委托评估和拍卖事务;司法特岗等事宜。
第三,刑事审判第一法庭
依法审理危害社会治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
第四,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渎职、涉外、涉港澳台等第一审刑事案件和其他附带民事案件。
第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与婚姻家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不动产及其他不动产、农村承包合同、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行为有关的第一审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负责指导基层法院相关审判业务。
第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买卖合同案件;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贷款(担保)合同案件,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担保)合同案件;涉及公司及其股东权益的国内证券、期货、票据、保险、合同及侵权案件;中介、纪律、委托合同案件;企业破产案件;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合同和侵权案件;负责指导基层法院相关审判业务。
第七,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理本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其中,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的案件;(二)不需要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案件;(3)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依法审理标的额6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需要集中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
第八,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第九,民事审判第五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
X.调解办公室
负责协调诉前联合调查和司法确认;负责立案调解和快速裁决。
XI。行政法庭
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赔偿的案件,但下列案件除外:(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十二。司法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十三。审判监督法庭
依法审理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我院各类生效判决引起的再审案件;因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或者本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确有错误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十四。火炬开发区人民法院
火炬开发区、民众镇、南朗镇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法院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乐康大道37号。
十五、沙溪人民法院
管辖西区、沙溪镇、大涌镇行政区域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法院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康南路。
十六、三乡人民法院
管辖三乡镇、板芙镇行政区域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法院地址:中山市三乡镇振华路3号。
17.坦洲人民法院
管辖坦洲镇、神湾镇行政区域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法院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北西路。
十八。执行委员会
对本院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设有四个审判庭,分别是综治办、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
(1)综合管理办公室
掌握全院动态表现,负责本局文秘、信息、调研及相关信访工作;协调执行工作中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研究和解答执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负责实现物业联查;负责执行案件的委托和委托;负责实施案件司法统计。
(2)第一执行法院
负责执行东区、西区、石齐区、五桂山办事处、港口镇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
(3)第二执行法院
负责三乡镇、坦洲镇、神湾镇、大涌镇、沙溪镇的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
(四)执行法院。
负责火炬开发区、南区、南朗镇、民众镇、板芙镇辖区内所有非诉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