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留学生落户政策

法律解析:1,在国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全日制留学人员,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的人员,或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人员,在国外高水平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2.列入“上海市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在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等专业学位,并经本市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基础研究领域用人单位引荐的留学人员,在本市全日制工作并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后,可申请落户。

3.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在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和团队核心成员(一般合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经营,从业人员至少1人(不含企业负责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请落户。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和后期注资),个人持股一般不低于30%。

法律依据:留学人员申请上海永久居留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在沪永久居留,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在沪工作创业的规定》的通知》(胡夫发[2065 438

第二条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请人应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本1万元及以上,信誉良好,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