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律师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律师协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保证新疆律师协会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保障新疆律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新疆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律师协会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是新疆律师协会团体会员。

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会费按年收取。

第四条新疆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1)个人会员应按年缴纳个人会费:

1.乌鲁木齐市个人会员(包括新疆律协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乌鲁木齐律协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乌鲁木齐市执业的兵团律协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每年缴纳个人会费1000元;

2.其他地、州、市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成员(包括在自治州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地级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在上述城市执业的兵团律协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会费按年800元缴纳;在奎屯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个人成员,除在克孜勒苏自治州执业的因属于贫困地区外,均按地州市标准执行。

3.县所属律师事务所个人会员(包括在县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在上述县市执业的兵团律协所属律师事务所,以及各垦区兵团律协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按年缴纳个人会费400元;

4.被认定为国家级贫困县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不足3人的县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以及在克孜勒苏自治州执业的个人会员,暂免缴纳个人会员费。

5.以本民族语言文字为主执业的少数民族律师、年检注册当年生育的女律师、兼职律师,按照当地会费收取标准减半缴纳个人会费;自2008年起,年检注册当年执业的新律师免交个人会费,次年按其当地会费收取标准减半缴纳个人会费,第三年按其当地会费收取标准全额缴纳个人会费。

(二)、团体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

1.乌鲁木齐市律师事务所(包括新疆律协直属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律协所属律师事务所、兵团律协所属律师事务所在乌鲁木齐执业)缴纳年度团体会员费,其中执业律师十人(含十人)的律师事务所缴纳年度团体会员费15000元;执业律师在十一至二十人(含二十人)的律师事务所,每年缴纳团体会费两万元;执业律师21人至30人(含3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年缴纳团体会费2.5万元;执业律师超过31人的律师事务所,每年缴纳团体会费3万元。

2、其他地、州、市律师事务所(包括在自治州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地级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上述城市执业的兵团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每年缴纳团体会费1万元;在奎屯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按地、州、市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标准执行。

在塔城、和田、阿勒泰、吐鲁番、博尔塔拉自治州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限制,按州市所属律师事务所标准减半收取,每年暂交团体会费5000元。在克孜勒苏自治州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因属于贫困地区,不在此列。

3.县域所属律师事务所(包括县域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上述县市内执业的兵团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垦区兵团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每年缴纳团体会费2500元;

4.经认定在国家级贫困县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不足3人的县所属律师事务所,在上述县执业的兵团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在克孜勒苏自治州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按照每名执业律师200元的标准缴纳团体会费。

(三)新疆律协所属兵团和各地、州、市律协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所属律师事务所缴纳会费的适用标准;个别律师事务所因特殊原因需要适当降低会费缴纳适用标准的,须报新疆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新疆律协总队和地、州、市律协作为团体会员,每年向新疆律协缴纳会费的40-50%。

第五条新疆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一)新疆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新疆律师协会缴纳会费,其中:

1.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当年拟申请年度注册的律师人数,于当年3月1日前按照新疆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向兵团或各地、州、市律师协会缴纳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尚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各地、州、市所属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律协直属律师事务所直接向新疆律协缴纳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2、各地、州、市律师协会应按照本地区当年拟申请年度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数量,于当年3月15日前,按照新疆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向新疆律师协会缴纳50%的会费。

3.兵团律师协会应于当年3月15日前,按照其律师事务所当年拟申报年度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人数,向新疆律师协会缴纳40%的会费。

(二)新疆律师协会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完成应缴会费数额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新疆律师协会可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限期缴纳会费;

2.告知;

3.停止享受新疆律协组织的各种福利;

4.限制其行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

5.对于拒不缴纳会费的,建议律师注册管理部门暂停注册、拒绝注册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三)新疆律师协会根据会费收取情况,于当年律师年度注册前十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律师注册管理部门提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年度注册建议名单。

第六条新疆律师协会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除保证协会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费用外,会员的执业保险、互助基金、业务培训和福利等费用应公平用于所有会员,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的会费;

2.召开新疆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业务研讨会;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的合法执业活动;

4.为会员提供政商学习资料;

5.对会员的奖惩;

6.国际国内交流和联络活动;

7.开展专门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的活动;

8、律师协会机关的日常开支;

9.拨付新疆律师协会联络部工作经费;

10,拨付新疆律协直属律师事务所工作经费;

11.拨付新疆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律师执业保险费和互助金;

12,与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交流活动费用;

13,举办会员福利事业及会员联谊活动费用;

14,《新疆律师》出版印刷费用;

15,支持贫困地区会员活动;

16.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以上费用1-15不低于当年收取会费的70%。

第七条新疆律师协会设立会费收支账户,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会费管理实行公开制度:

1.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会费的收支情况,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2、实行会费预决算制度。年度会费收支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年终进行决算,并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此项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3.会费的收支应于次年1月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九条新疆律协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的会费,由各地、州、市律协按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的个人会员数计算,承担50%;兵团律师协会应当承担其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的个人会员的60%。

从事保险业务的费用由地方、州、市律师协会按其保留的会费比例分担。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新疆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