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拍卖转让需要审批吗?
受让方必须公开征集。国资委2004年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问题。通知规定,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产权转让的,今后应当在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通知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向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确定受让方并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后,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规定,将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动情况报SASAC审批。同时,SASAC还决定在沪、津、京三家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根据《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时,受让方必须向受让方全额支付款项,并凭全额支付凭证和转让批准文件方可办理产权交易的验资手续。为杜绝转让中的暗箱操作,防止为特定受让方量身定制转让条件,《通知》还规定,公告中提出的产权转让条件不得有明显导向或违反公平竞争。同时,通知要求,转让前净资产中不得扣除重组费用等相关费用。不涉及上市,竞价金额很小。我想通过协议将我的股份转让给另一家公司。怎么处理?如果国有股数额较小,可以先向SASAC备案股份转让,然后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信息披露,签订转让合同,经SASAC批准后,完成股份转让。这个问题要从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判断来考虑。如果国有资产流失仅指不低于原始资本或净资产的价值,上述做法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为亏损的只是溢价部分,即上市价格可能超过原始投资或净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是实际价格,即以公允价格出售。“只要甲、乙、丙三方就丙方从公司拿走的财物达成一致,不存在第三方的硬性规定。”这个假设是有问题的,因为无论增资还是退股,都要有审计报告作为工商变更的必备文件。甲、乙、丙三方协商可以达成一致,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同意吗?在这个过程中,参与的人越多,就越难保持一致。“如果甲、乙、丙三方串通,丙方退出时,带走的资金少,本质上是将股权低价转让给甲、乙双方。”这个前提似乎很难成立。因为上面涉及到一个行为,就是“股权转让”,而国有股权交易必须在交易中心挂牌。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投资者发行的股票凭证,代表其持有人(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买股票也是买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可以和企业一起发展壮大。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收取股利或分享股利差额等。,但也要承担公司经营失误带来的风险。获得定期收益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是股票投资者定期收益的主要来源。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方式,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应积极探索和规范。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健康、有序、规范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1 .完善制度,规范操作;1.批准该系统。国有企业的改制应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经营、国有产权转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国有控股股份转让、企业国有股份或通过增资扩股提高非国有股份比例,必须制定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也可由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定(向企业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SASAC)的规定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未经决策或审批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事项,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管理的审批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改制为无国有股或有股份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SASAC和证监会应及时研究并提出改进意见。(2)清产核资。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要对企业的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货、现金完整、准确、一致。按照“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对国有资本及其权益进行核实界定,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涉及资产损失认定和处理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3)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中,直接持有国有产权的单位必须决定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的资料、文件或者违法办理会计事项。(4)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国有产权转让给非国有投资者的,由直接持有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可。(5)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额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采取竞价方式转让。具体出让方式可以是拍卖、招标、协议出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6)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现有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的国有产权折价,由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先进技术引进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并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7)转让价格管理。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结清。解决确有困难的,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并经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时,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剩余价款由受让人依法担保,自首付款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应当首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交给社保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剩余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国有股应先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再进入市场上市。必须走完程序。其他股份可以直接对外转让。对外转让国有股份的部分,应当由企业进行评估,并进行清产核资,不得以低于评估价的价格对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