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实用性的标准。

答: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具有以下特征: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在专利“三性”审查中,由于不依赖于专利检索,对实用性的判断相对简单。因此,在专利审查程序中,首先审查实用性,然后审查新颖性,最后审查创造性。

判断实用性有以下标准:

第一,符合自然规律,可行。比如永动机,因为违背自然规律,不实用,所以不能申请专利。实用性并不意味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经在工业上制造或者使用,或者准备在工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只要根据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客观分析,确定其具有制造或者使用的潜在可能性,就可以视为具有可实施性。违背自然规律、无法实施的技术方案是不实用的。

二是具有工业可复制性。也就是说,它可以以工业方式重复制造或实施。比如南京长江大桥等因为独特的自然条件而难以反复实施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发明,不能授予专利权。

第三,它能产生积极的影响。通常,这种积极作用可以表现在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工作和生产环境、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成本等方面。在判断实用性时,需要注意的是,发明在申请专利时不一定要有如此积极的效果,只要有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