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判决:被告人张德邻请求以受贿罪论处。说说是怎么找到的,过程如何。谢谢大家!!
案例编号:(2014)风行冲子诺。10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小德,农民。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于2013年6月7日被逮捕,2013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系唐山双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2013年6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欣彦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6日被批准逮捕,2013年2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金增,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刑检(2013)第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德犯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张德邻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孙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小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德邻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被告人张小德取得的非法利益,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张德邻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孙谋退缴的犯罪所得共计654.38+70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判处被告人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张德邻不服,认为张孝德给予的9万元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受贿罪。上诉。2014年5月25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第143号刑事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小德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张德邻犯受贿罪;被告人孙谋的(2013)风行子楚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发回本院重审。
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建议公诉机关补足部分证据,重新核实损失。同时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孙谋进行了庭前社会调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案情重大复杂,经唐山中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因被告人张德邻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本院依法终止对被告人张德邻受贿、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渎职一案的审理。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德、被告人张德邻及其辩护人黄志刚、被告人孙谋及其辩护人王金增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