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必备条件

法律分析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是作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有满足以上三个特征,才能授予发明作品新的专利。具体情况可以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专利管理部门审查后予以确认。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在中国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记载于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项目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植物种类;(五)核转化方法和通过核转化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两者结合的设计。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