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的代理词
尊敬的法庭:受尊达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本案原告代理人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现本案事实十分清楚,代理人在此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根据原告出示的相关证据,可以确认被告在本案中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1)停止侵权行为;(2)排除障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7)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上述侵权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等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以上代理意见望贵院采纳!委托代理人: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爱勇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