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销的加速摊销

加速摊销法是指按照先多后少的原则,将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在各摊销期内进行摊销,各年承担的摊销额呈逐年递减趋势的一种核算方法。

与直线摊销法相比,加速摊销法更符合成本补偿理论,更有利于企业对成本的前期补偿,更有利于降低无形资产的投资风险,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具有更高的现实意义。第一,加速摊销法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无形资产作为一种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资源,在知识经济中越来越重要,以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比重将会大大增加,即使在高科技领域也是如此。据统计,OECD部分先进企业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比率为1:2-3,1.998。海尔集团在中国的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之比为65,438+0.78: L,中国入世后,无形资产的投资规模和比例将进一步扩大。因此,为了降低无形资产的投资风险,使投资者获得更好的经济利益,客观上要求投资者在组织无形资产核算时遵循稳健性原则,从而降低投资风险。时代的发展要求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该多样化,更加稳健,这就为加速摊销法的使用提供了契机。

第二,满足无形资产特性的要求。

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受外部因素的影响,如技术进步、市场需求变化、同行业竞争等。因此,一方面其预期盈利能力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无形资产能给企业带来多大的经济效益也很难认定。可见,无形资产投资是一个高风险的投资项目,投资的成功率并不高,已经获得的无形资产也可能因为技术进步或偶然的经营失误而失去应有的作用。因此,保护投资者在这方面的投资利益是无形资产投资的关键。加速摊销法在无形资产核算中的应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范投资风险,因此能更好地满足无形资产的要求,从而使加速摊销法的应用成为可能。

第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会计制度。

为了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特别是入世后对我国会计制度的要求,我国会计制度正在发生划时代的变化,逐步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颁布和实施就是这一变化的具体体现。但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任何上层建筑都要适应一定时期经济基础的要求,所以任何时期的会计制度都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因此,笔者认为,该标准还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1)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

该准则第15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准则中的这一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方法单一,不符合稳健性原则,不利于降低无形资产的投资风险。

此外,准则第15条还明确规定了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与过去相比,摊销期缩短了,有利于降低无形资产的投资风险,但在某些方面也有遗憾。一是某些类型的无形资产存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或企业规定的受益期较长的问题。第二,在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合同也没有规定受益期的情况下,摊销期限不超过10年”,所以可以理解为摊销期限由企业自己决定,这就给了人为因素可乘之机。摊销期不超过10年,可能与实际受益期不一致,容易人为操纵利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2)减值

本准则中关于无形资产减值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准确反映资产的可变现值,充分反映财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公允性,同时还有另一个目的,即降低无形资产的投资风险。但是,笔者认为《指引》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

1.本标准第16条

“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至少每年一次”。此外,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应当估计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将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减值准备。根据这一规定,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必须每年核对一次,这无疑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大大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同时,企业估计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规定,为人为因素干预提供了可能,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

2.本标准第17条

“只有当无形资产的减值迹象全部消失时,企业才能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全部或部分减值损失”。在这一规定中,如何判断减值迹象,采取何种判断方法,完全由企业决定,这也为人为操纵利润提供了便利条件。一,会计处理方法的可行性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者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从该准则中无形资产的定义可以看出,无形资产属于长期资产,支出的收益会涉及多个会计期间,其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与固定资产相同。利用这一特点,在采用加速摊销法时,可以模仿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具体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余额递减法等。以下示例说明了如何使用这些方法。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根据无形资产在各期期初的摊余价值,乘以直线摊销率,计算无形资产摊销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摊销额=无形资产期初摊余价值×年摊销率,

年摊销率=2÷预计摊销年限×100%。

另外,双倍余额递减法在摊销期的最后两年会转为直线法,当然这只是一般情况。如果残值率高或者没有残值,转换成直线法就不是最近两年的事了。总的准则是,当某一年度采用直线法计算的摊销额大于或等于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的摊销额时,从该年度开始采用直线法。

例如,企业购买商标权,假设按照准则确定的摊销年限为5年(准则规定的摊销年限不超过65,438+00年),购买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总额为65,438+05万元。

可以,年摊销率是2 ÷ 5× 100% = 40%。

第一年摊销额=150000x40%=60000,第二年摊销额=(150000减60000)x40%=36000,第三年摊销额=(150000减6000减36000)。

第四年摊销额=(150000减60000减36000)/3=18000,第五年摊销额=(150000减60000减36000)/3=18000。

(2)年数总和法

该方法是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之和为分母,待摊销年限为分子,将无形资产的摊销总额乘以一个分数,计算无形资产在各年的摊销额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摊销额=无形资产总摊销额×年摊销率

年摊销率=(总摊销年限-摊销年限)x2/(总摊销年限x(总摊销年限+1))

还是拿上面的例子,按年限总和计算摊销额的过程如下:

年数总和法的分母= 1+2+3+4+5 = 5x(5+1)/2 = 15。

第一年摊销额= 150000 x(5/15)= 50000,第二年摊销额= 150000 x(5-1)/15 = 40000,第三年摊销额=

第四年摊销额= 150000 x(5-3)/15 = 20000,第五年摊销额= 150000 x(5-4)/10000。

以上两种方法计算每年摊销额。如果是按月计提,可以换算成月摊销率来计算月摊销额。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的其他具体方法未列出。

第二,加速摊销法在使用范围上是可行的。

加速摊销法适用范围的提法有两层含义,一是哪些类型的无形资产采用加速摊销法进行摊销,二是哪些企业采用加速摊销法进行摊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纳入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六项内容。随着知识经济的形成,无形资产的内容将不断扩大。一般认为,除了六大传统无形资产外,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网上域名注册和营销资产。组织管理的资产也应列为无形资产的核算内容。

正是由于无形资产的扩张,笔者认为加速摊销法在使用范围上是可行的。对于技术更新较快的无形资产,采用加速摊销法,对于价值相对稳定的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对于采用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法的企业,笔者认为加速摊销法可用于一般企业的无形资产摊销,但电子生产企业、造船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制造企业、医药制造企业等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较快的特殊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