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审批程序必须按照《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吉[1996]14号)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应遵循《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建立投资咨询、评估和决策程序。凡由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投资的项目,都必须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论证,实行有资质的专业咨询评估单位的咨询评估制度。第五条咨询评估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对技术、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出独立、公正、科学、可靠的评估意见。第六条因咨询评估导致决策失误的,追究咨询评估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七条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所有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设立项目法人,负责项目规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责任。第八条现有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现有企业法人为项目法人。如果需要新的独立核算子公司,应重新组建项目法人。第九条项目法人可以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成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成立方案应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申报。没有项目法人设立方案或者项目法人设立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法人正式成立,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法人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未实行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土地等部门不得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勘察设计第十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严禁无证勘察设计、越级勘察设计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勘察设计。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实行限额设计。不得根据建设单位和项目法人的要求,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第十四条设计部门应积极采用国内外适合我省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有效科研成果,努力提高设计质量水平。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进行多方案比较,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选择的设计方案必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投资效益好。第十五条设计审查部门应严格审查生产工艺、设备选型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认真核对设计。深度不够、不符合初步设计要求的设计不予批准。第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第十七条因勘察设计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造成工程损失和浪费的,要追究勘察设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降低其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勘察设计资格。第四章资本金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各类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国有单位集体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落实资本金。第十九条未按规定落实足额资本金的项目,投资项目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提供贷款,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第二十条实行资本制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增加与资本有关的内容,包括投资者、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各投资者承诺出资的证明文件以及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评估材料。内容不全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五章项目开工第二十一条新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向审批部门(计委或经贸委)提交开工报告。投资计划下达后,授予合同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