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
1.参加甲类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乙类住房公积金的参保人员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
2、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的A员工(含原A员工)参加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B员工或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
3、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参保职工。
扩展数据:
所需材料:
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存量成套住房,拆迁安置房。
(1)苏州工业园区购房一次性提取申请表1份(h 1);
(2)社保市民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3)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房地产买卖统一发票(购房预付款或售房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购买成套存量房需要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买卖统一发票(预付购房款或房屋销售款)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拆迁安置用房时,需提供:拆迁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固定房屋安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拆迁部门出具的房产销售发票(或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4)A类参保人申请使用住房账户和普通专用账户,但未预留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预提存款的,有多个* * *购房人的,需提供所有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关系证明:
(1)夫妻双方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同一户口本户口本);
(2)父母(含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应提供同一户口本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5)拆迁协议中规定的被拆迁人与安置房购买人不一致的,如:
(一)安置房的买受人是被拆迁人的配偶、父母(包括丈夫、妻子或公公、母亲)或子女(包括配偶);
②《准购固定商品房证明》中的权益转让和拆迁货币补偿款分配已经过公证、公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安置房购买人需携带公证书、苏州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安置合同、被拆迁人及安置房购买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其他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
以及房地产销售发票(或专用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买受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同户口本)、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买受人直系亲属提取同一户口簿的,应提供:同一户口本户口本1本,提取人和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8)再次购房的,需提供:上次使用房屋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利登记证),贷款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使用的房屋已经出售的,应当提供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权属变更证明原件;
(9)配偶双方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同户口本)、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购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权和自建、翻建或大修住房。
(1)苏州工业园区购房一次性提取申请表1份(h 1);
(2)社保市民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3)购买公有住房,需提供:买卖合同(张家港、吴中区房改售房审批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缴款单原件2份、复印件2份;
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需提供: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权转让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变更后的《苏州市公有住房租赁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自建、翻建或大修房屋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规范性文本,建(改)筑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施工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4)A类参保人申请使用住房账户和普通专用账户,但未预留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预提存款的,有多个* * *购房人的,需提供所有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关系证明:
(1)夫妻双方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同一户口本户口本);
(2)父母(含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应提供同一户口本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5)需提供买方配偶提取的结婚证(或户口本同户口本)和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再次购房的,需提供:上次使用房屋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利登记证),贷款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售旧房的,应当提供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权属变更证明原件;
(7)配偶双方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同户口本)、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参考资料:
苏州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购房一次性提取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