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

一.审查范围

(一)在安徽各类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我省聘用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2)在安徽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持有我省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含在职再就业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

事业单位报考人员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和审核。

二、重点工作

(1)继续深化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专业技术人才为中心,坚持“破四才”和“立新标”并举,探索把贡献率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标准,努力构建充满活力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为人才发展松绑减负,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和使用导向,在塌方式职称评审中发挥“指挥棒”作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出台的各类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遵循各类人才成长规律,修订完善我省相应系列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素质和能力。今年,科学传播专业自考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将由省科协组织实施。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系列(专业)中,增设技术经纪人类别,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孵化、评价、运营、咨询、服务、研究等高效配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评定。各市、省各有关单位在职称评定中,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结合行业实际和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成长规律,对科技成果转化效果与论文、项目、专利、创新给予同等权重。各地各单位要加快修订相关评价标准和条件,细化、物化、规范相应评价标准,增强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动更多优质科研成果在安徽转化。

(三)推进跨地区职称互认。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破人才流动壁垒,对从外省市和中央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跨地区、跨单位流动到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称(除“双定向”、非国有外)已在原地区、原单位取得的,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岗位和实际水平予以确认,在单位内部自行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要按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皖人社[2065 438+08]5号)中关于职称异地确认的有关规定进行需求确认,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4)规范委托评审程序。我省没有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按规定程序拆迁攻坚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书。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委托的评估结果无效。其中,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援藏期间选择在派出地或接收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方参加职称评审,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通过后,受援方将直接按当地评审标准组织评审,不履行其他审批或委托程序。受援地区援助期1年(含)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职称,在援助期满回我省后继续有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发文确认受援地区职称评审结果。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应当向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在皖单位或在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外省的,如需在我省申请评审,须提交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书,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项技术处同意,再指定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受理。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接受委托材料,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5)搞好继续教育。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2022〕60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将面向继续教育公众需求采取网上学习。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进入“信息中心”栏目(或直接打开网站/ggfwwt/继续教育官方入口),点击“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继续教育”,登录注册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省人社厅公开征集的7个课题中任选其一。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公共课必须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可打印证书。专业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可采取网上学习和集中面授的方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公共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6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在最近一个工作周期内申报职称,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可达到规定学时(但不能在最近一个工作周期内一年内完成规定学时。继续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继续教育基地的培训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评定全省50个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对考核优秀的基地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要限期整改;整改后工作仍不合格的,适时撤销并追加。

(六)完善职称评审服务体系。今年起,安徽省统一管理的职称评定服务已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栏目开通,职称申报、受理、评审、评定、公告、认证全流程全面实行一张网。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职称数据的采集和管理,在完成年审后,按规范格式和规定程序及时将职称评审数据从职称系统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快历史数据采集,遵循“谁判断、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在确保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历史权属信息查询核实服务。积极推进资格证书网上申请和发放,优化证书发放流程,提高证书办理效率。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7)以专业技术职称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实行清单和闭环管理模式,依法依规做好接访工作,进一步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建立职称信访台账,要明确责任人,明确办理时限,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核查处理。对反映职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完备的要求,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并按要求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加强职称评审的检查工作。为进一步确保职称评审权限“上下一致”,我们将继续加大对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地方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评审结果的有效使用。会同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对授予职称评审权限的独立评审单位进行了检查。检查要求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重点,以承接分散评价权、开展自主评价的单位为重点,以检查前、检查中、检查后、全面检查为载体,深入了解各地各单位职称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必要时通报检查结果,并使用检查结果。整改不力,不能保证评价质量的,暂停评价工作,直至收回评价权。对违反职称评审制度和纪律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审计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责任,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申报工作,按照标准条件逐项进行资格核查。严格执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核”,做到逐级推荐审核,严格执行评估制度,落实审核责任。不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和评审工作的,推荐和评审结果无效。

(2)严格审查纪律。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职称评审政策,不得随意开放政策口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不得设立综合评委会。确需单独出台职称政策的,应提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凡违反政策法规、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视情况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或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加强评估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定的监督管理。依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全面加强职称评审信息采集共享,强化安全意识,做好风险评估,强化信息系统使用安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评委会办公室的检查指导,督促和加强职称评审中的纪律教育,规范评审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4)完善信用体系。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相关证明、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获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和评审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

(五)落实优惠政策。继续做好疫情防控一线、民营企业、援疆派遣、乡村振兴、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等工作。对于不同类型的人才,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职称评审中的优惠激励政策。今年将视情况选择具有专业优势、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商协会成立社会化职称评审机构,开展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在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和职称晋升大赛中获奖的博士后项目,可作为博士后评审和高级职称评定的业绩能力条件。

(6)禁止多次申报。根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内两个不同专业职称。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取消当年多次申报职称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原则上予以取消。

(七)加大宣传力度。自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来,我省出台了多项职称政策,但仍有一些基层和民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政策不了解。因此,各地各部门要突出重点,创新宣传模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和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推动职称政策全面覆盖,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政策的全面系统了解,提高认识,增强执行力。

(8)把握时间节点。2022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计划7月开始,各高评委需在11年底前完成年度评审任务,65438+2年底前完成审批工作;评定中、初级职称的具体时间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设立高评会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拟定具体的年度评价工作安排,做好评价材料的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和会前准备工作,确保评价会如期进行,不允许跨年度评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评审且未能完成年度评审任务的,应当征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书面同意。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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